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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4-04 13:22:11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1)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统一申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

(2)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核发、补发、年审。

(3)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填写一式三份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批表》,局办公室审批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州法制办办理和发放。

(4)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由局办公室按时间要求,统一组织,上报进行年检。未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5)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丢失、损毁的,经持证人所在科室核实,由办公室出具证明,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后,局办公室到制发证件机关申请补发。

(6)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其它不能履行行政执法行为的,使用机关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局办公室,统一上交发证机关。对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7)对野蛮执法,借执法之机刁难当事人,不按程序执法者,局办公室吊扣其执法证件。

(8)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暂扣直至收缴执法证件。

①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②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③涂改、伪造行政执法证件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未经年检进行执法活动的;

⑤越权执法或者拒绝履行执法职责造成后果的;

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培训或者培训后考试不及格的;

⑦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为错案的;

⑧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证件吊扣期间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10)局办公室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对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