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公告
在昌吉州民政局依法登记的下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已到期,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昌吉州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续期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已自行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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