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为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忠于职守、业务精通、法律水平高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2)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局、政府法制部门以及上级民政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4)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资格的,不能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5)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集中培训外,要自学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6)局办公室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培训计划报州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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