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援助金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增收作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发〔2016〕157号)精神,现将《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昌吉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85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6〕157号)的相关规定,修订《昌吉州就业援助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根据当地创业促就业工作实际,从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就业援助金有效落实政策,并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统一实施;就业援助金用于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从事微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补贴和街道(乡镇)、社区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
第三条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从事微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条 街道(乡镇)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个网点最多不超过8万元,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不少于3人,且从业一年以上。
第五条 微创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饭店、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果蔬零售、早夜市、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养老看护、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以及区、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立的其他微创业项目。
第六条 就业援助金应优先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从事微创业项目启动时的资金补贴或微创业项目实际所需的生产经营类设备物资。经县级以上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街道(乡镇)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补贴。
第七条 享受就业援助金人员范围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
毕业5年内,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初次创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二、贫困家庭人员
昌吉州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劳动年龄内)。
三、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登记残疾人;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第八条 申请启动资金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中专毕业生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附件1);
(二)申请人毕业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关系凭证;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初创或初创一年内证明材料;
(七)微创业项目申请书;
(八)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贫困家庭人员
(一)《贫困家庭人员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附件2);
(二)申请人户籍关系凭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微创业项目申请书或创业一年内证明材料(临时变更无效);
(六)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援助金申领审批表》(附件3);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三)申请人户籍关系凭证;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微创业项目申请书或创业一年内证明材料(临时变更无效);
(七)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贫困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县(市)集中开办的各类创业市场、基地及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创业场所中从事微创业项目的,可凭借创业基地、市场等创业载体出具的相关微创业证明申领补贴。对通过家庭作坊式进行微创业的(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经乡镇、社区认定,填写微创业项目认定表(附件5)后,按照人员类别要求申领补贴。
第十条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在人社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微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补贴的排查、初审工作,并在社区进行3天的公示后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就业援助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大中专毕业生(要与工商部门核准初次创业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情况(要与工商部门核准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和变更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微创业项目申请书及县(市)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并将集体研究决定上报县(市)人社部门,县(市)人社会同财政部门终审通过后,经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进行3天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保存银行回单。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申请生产经营类设备物资补助的,需在集体研究决定中注明生产经营类设备物资明细,在接到启动资金补贴后,由乡镇(街道)进行物品采购、发放、公示工作,同时将采购物品票据(复印件)装订至申请人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组织开办的集中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由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内居民生活需求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情况确定具体服务网点项目,并就项目经营范围、选址、拟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人员数、市场潜力等内容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连同就业援助金项目审批表(附件4)逐级上报。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对便民服务网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对带动就业效益明显的便民服务网点项目,经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公开,封闭运行,建立健全资金台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县(市)可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因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要求,优化就业援助金使用结构,及时审核拨付。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县(市)结余的就业援助金,应先行使用,待结余资金按规定全部使用完成,经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本办法从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的就业援助金中列支。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就业援助金申请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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