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8/2017-00007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15 |
文 号: | 昌州民字〔2017〕2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在全州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和标识的通知 |
各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大救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发挥社会救助综合效应、搭建联合救助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特在全州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窗口和标识。具体通知如下:
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及统一窗口标识
各县市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挂牌,强化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统一设置窗口标识,摆放申请办理流程、工作职责及监督电话实现“三公开”,畅通救助渠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及标识全州统一为蓝色背景、左上角红色民政标识、中心白色“社会救助”字样,标识尺寸为70㎝*25㎝(可根据服务大厅中现有标识的大小确定)。
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服务内容和职责。
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州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大救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窗口负责辖区内救助工作的接待、咨询、受理、办理、转办(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在一周内完成挂牌工作,并且于11月19日前将各服务窗口照片打包上报州民政局腊月梅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