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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3 21:43:4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8/2017-00006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8-23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7〕9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自治州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

自治州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力争到2020年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全部实现集中供(收)养”的重要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8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九次代表大会和自治州党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的部署要求,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昌吉州实际,坚持民生优先、民生先动,全面推进“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增强“五保”老人和孤儿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公平进步,为昌吉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情况

全州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7所,其中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7所,床位数1320张;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499人(其中“五保”老人1277人),分散供养对象1832人(其中“五保”老人848人),集中供养对象666人(其中“五保”老人428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33.5%。现有公办儿童福利院1所(昌吉市儿童福利院),其他县市均设有与老年服务设施合并建设的儿童部,床位数243张;现有孤儿454人,分散收养421人,集中收养33人,集中收养率7.3%。

目前,我州“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以下简称“双集中”)工作主要存在机构分布散、规模小、服务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运行经费欠缺等问题。

三、目标任务

(一)完成现有床位集中供(收)养任务。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各县市要按照2017年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的民生工作责任书目标,确保到2017年11月底前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现有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7%以上,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33.9%以上。

(二)改造提升现有机构设施。全面完成现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机构合办的儿童收养机构的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收)养条件。

(三)规范公办福利机构管理。配齐、配强供(收)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提高机构供(收)养标准和服务水平,推进机构高效运转,确保“五保”老人和孤儿生活幸福,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年1月—5月):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各县市对现有“五保”老人、孤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和孤儿全部纳入救助供(收)养范围,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详细了解其集中供(收)养意愿,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收)养服务,做到应养尽养。要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孤儿分类管理档案。

第二阶段(2017年6月—9月):全面提升改造现有机构设施。统筹整合现有各类公办养老机构空置床位,完成现有17所公办福利机构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供(收)养条件。

第三阶段(2017年10月—12月):配齐、配强供(收)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实现集中供(收)养目标任务。积极动员和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确保到2017年11月底前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各县市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57%以上,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33.9%以上。

四、具体措施

(一)改造提升现有供(收)养机构。

1.改造提升现有公办养老机构。2017年上半年各县市完成对现有公办敬老院的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以县市财政负担为主,上级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改造提升后,达到抗震要求和消防标准,并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规定,设置相关辅助用房、配齐设施设备。

2.完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配套设施。充分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现有闲置资源,对尚未投入使用的,各县市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园区正在建设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推动尽快竣工投入使用。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未完善的福利园区,加大设施设备配备力度,进一步促进“五保”老人、孤儿供(收)养机构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统筹各类资源。实施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本地区“双集中”工作,在完成本县市“双集中”任务后,方可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供(收)养机构挪作他用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并全部用于“双集中”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资源,积极进行维修改造,进一步促进“双集中”工作需求。

4.做好新建供(收)养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各县市要充分考虑“五保”老人、孤儿供(收)养机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同步做好“五保”老人、孤儿供(收)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规划工作,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后,及时启动新建工作,确保实现2020年前“五保”老人、孤儿全部集中供(收)养的目标任务。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是县市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市按权限审批,所需编制由各县市自行调剂解决。对符合条件的供(收)养机构,可按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医疗卫生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诊疗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五保”老人、孤儿集中供(收)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并在供(收)养机构内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

3.专业人员及护理人员配备。根据《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心理疏导员、专职康复技师及驾驶员、厨师、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其中护理人员按照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具体的配备数量和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经费保障。

1.集中供(收)养机构改造建设经费。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改建、扩建、基础设施完善和改造提升,所需资金以各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充分利用项目资金、援疆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途径筹集。

2.集中供(收)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60元标准,由县市财政负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孤儿集中收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标准,除上级补助550元外,其余由县市自筹。

3.集中供(收)养机构聘用人员经费。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护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集中供(收)养机构运转经费。按照昌吉州政办发〔2010〕3号文件要求,“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所需办公、水、电、暖、气、通讯及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运转经费,由当地财政足额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高度重视 “双集中”工作,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州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双集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县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双集中”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二)推进精准实施。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集中”工作的宣传,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到机构集中供(收)养。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建档立卡,精准造册,确保“双集中”工作实现对象认定精准,资金补助精准,各县市要以目标定进度,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和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负责督促各地推进“双集中”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供(收)养机构建设经费、供(收)养经费、聘用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集中供(收)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援疆资金,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供(收)养机构项目建设;编办要积极落实供(收)养机构所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要做好供(收)养机构服务人员招聘服务工作,并积极开展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先审核审批供(收)养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加大对集中供(收)养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技术指导力度;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行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和学前教育类人才的培养,积极妥善安置收养适龄孤儿接受学前教育。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双集中”供(收)养工作的检查验收机制,并将“双集中”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抽查。加大“双集中”工作推进力度,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自治州将于2017年11月对县(市)“双集中”工作的进行检查验收。

(五)鼓励社会参与。要通过多种宣传媒介,积极鼓励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支持和参与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关爱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共同营造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

抄送:州党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