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搜本站
搜索
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救助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24 21:58:2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8/2017-00007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4-24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4〕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5〕15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各县市要结合昌吉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昌州民字〔2014〕62号)有关规定,不断修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严格按照 “户主申请、家济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程序操作,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城乡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必须严把“四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审核审批关、张榜公示关),坚持“六个不批”(程序不到位的不批,家庭情况不清楚的不批、申请内容不清楚的不批、群众有异议没有复查清楚的不批、违背政策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率应达到100%

规范审批程序。县市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

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制度,加强资金保管,要强化资金发放中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或变相截留低保金,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全面建立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5年10月底前,各县市要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等相关事项。

(四)加强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各县市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各县市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各县市民政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市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各县市财政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量和实际需要等条件因素确定专项经费标准,核算专项经费额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宣传低保政策,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议事机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的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责任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等统筹工作;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受理、审核、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县市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专项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是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