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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昌吉州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0 18:33:3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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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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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印发《关于推进昌吉州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推进昌吉州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乡村人才振兴的工作要求,服务乡村改革发展大局,加快建设一支能够满足农业农村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助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乡振〔2023〕7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十四五”期间,乡村工匠培育、支持、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乡村振兴部门统筹、多部门协同推进的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挖掘一批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者,认定若干技艺精湛的乡村工匠,遴选乡村工匠名师和乡村工匠大师各十名以上,培育一支服务乡村振兴的乡村工匠队伍。设立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范围。乡村工匠主要为县域内从事传统工艺和乡村手工业,能够扎根农村,传承发展传统技艺、转化应用传统技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技能人才。目前,主要从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乐器制作、美食制作等领域中产生。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拓展认定范围。

(二)资格。乡村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能传承工匠精神,从事本行业及相关产业5年及以上,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带动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和非遗传承人等。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中产生,技艺精湛、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对技艺传承和产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在行业内享有盛誉、对促进传统工艺发展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带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三)规模。乡村工匠、县(市)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州级乡村工匠名师规模每年由州乡村振兴局与教育、工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四)程序。乡村工匠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地县乡村振兴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采取技能比赛、综合评价等方式评选,公示后认定。县级乡村工匠名师由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报州乡村振兴局备案。州级乡村工匠名师由州乡村振兴局组织认定,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主要任务

(一)挖掘和摸清乡村工匠资源底数。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县域内有传承基础、规模数量、市场需求、社会价值、发展前景的传统工艺。鼓励在涉农非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建筑劳务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户中,挖掘一批技艺水平精湛,在当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艺品制作、乡村建筑、经营管理等工作,带农增收成效明显的农业技能人才加入乡村工匠队伍。发现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认定一批技艺精湛、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村工匠,建立州县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加强乡村工匠实用技能人才培育。各县(市)可结合实际,鼓励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鼓励各相关高校、职业院校要加强传统工艺特色专业建设,开发精品课程,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培养传统工艺专业人才。构建传统工艺传承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高校、职业院校等聘请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进学校、进课堂,开展传统工艺传承知识培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各行业部门要统筹资源,对乡村工匠开展技艺提升、主体创办、品牌打造、电商营销等能力提升培训。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影响力。

(三)落实国家“双百双千”培育工程。落实好国家“十四五”期间的“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全国推出百名乡村工匠大师,鼓励设立百个大师传习所;遴选千名乡村工匠名师,鼓励设立千个名师工作室),着力打造一批技艺技能水平精湛、带动产业就业作用明显、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乡村工匠名师和大师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工匠特色学徒制试点,依托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发挥乡村工匠领军人才作用,开展师徒传承、乡村工匠技艺提升、传统工艺精品创作、技艺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传承发展创新传统技艺,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增收。

(四)拓宽就业渠道和提升品牌价值。大力开发乡村工匠从业领域就业岗位,鼓励城乡劳动者积极投身农村产业发展建设。结合农村地区特点,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农业产业园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项目、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面向乡村工匠等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平台作用,提供全链条创业孵化增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文旅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与乡村工匠合作,传承发展、守正创新,出精品、树品牌。鼓励相关部门通过开展技能比赛、产品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五)广泛开展乡村工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各县(市)、行业企业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广泛发动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群众,积极组织开展乡村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乡村工匠技艺交流和岗位练兵,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申报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加强对工匠型技能人才的政策扶持,健全技能人才分配制度,完善与乡村工匠培养和技能评价体系配套的激励机制,选树乡村工匠典型,进一步提高工匠型人才待遇和社会地位。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参加职称评审,文旅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评选范围,妇联可按照有关规定在进行城乡妇女岗位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时对乡村工匠适当倾斜。做好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巾帼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参赛和自治区选拔赛有关工作,组织乡村工匠大师、名师参与展示环节。

(六)建立健全乡村工匠培养标准和技能评价体系。各县(市)要制定适合本地发展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工匠技能分类分级评价体系。鼓励制定符合乡村工匠特点的技能评价标准条件和程序,建立以实操能力为导向,实用技能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结合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多层次综合评价方式。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与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纳入职业技能认定体系。

四、激励措施

(一)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支持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对参加教育培训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充分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业商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村电商基地等培训资源,选择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机构承担乡村工匠培训任务,大力推行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劳动者按自愿方式参加乡村工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依托远程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乡村工匠培训专栏,开发网络培训课件,提供免费远程培训。鼓励各县(市)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工匠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或培训基地。对符合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标准的,按规定给予奖补。  

(二)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对乡村工匠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按规定申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属于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创办企业吸纳建档立卡乡村工匠脱贫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依托乡村工匠创业项目开展实习实训等工作,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村工匠服务农业发展。统筹利用金融、保险、用地等产业帮扶政策,支持乡村工匠发展特色企业。对乡村工匠和乡村工匠名师、大师领办创办的传统工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经严格论证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对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的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研习培训、示范引导、精品创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特色产业项目等,按规定统筹使用援疆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现有资金政策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鼓励县市结合实际,出台扶持乡村工匠发展产业、带动就业的支持政策,支持广大乡村工匠投身农村促进农业发展振兴。

(四)支持乡村工匠服务美丽乡村建设。鼓励返乡、留乡的广大乡村工匠投身美丽乡村建设,服务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发展战略。加强政策扶持引导,重点培养具备建筑工程要求、服务乡村的建筑管理和施工人员,支持参与以“厕所革命”、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依规承建乡村小微工程,推动建设美丽宜居村、新型特色村镇。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工匠培育工作,将其作为乡村人才振兴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各方力量,落实相关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具体组织、统筹实施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乡村工匠培育认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监测。各级教育、工信、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部门负责本领域乡村手工业者、传统艺人的挖掘摸排和乡村工匠组织推荐、资格审核、评选认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昌吉州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由州乡村振兴局牵头,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教育、工信、人社、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妇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推进小组成员。主要负责研究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组织、赛事举办、资格认定等事宜。

(三)强化监测评估。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对乡村工匠技艺传承、促进就业、品牌培育、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进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进出动态调整机制,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不再从事技艺传承、不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发展产业的,予以清理退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纳入。健全评选监督、回避机制,确保评选过程阳光透明。引导乡村工匠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与绩效管理,将乡村工匠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实绩作为其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乡村工匠培育政策,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与。注重总结经验,鼓励相互借鉴。策划举办乡村工匠主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在手工技艺水平、传承工匠精神、行业影响力等方面成就卓越的乡村工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乡村工匠示范引领作用,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带动更多乡村工匠提升技艺水平、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激发崇尚创新、勇于创业的热情,为建设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要会同教育、工信、人社、住建、文旅、妇联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州乡村振兴局备案。自2023年起,每年11月底前将本县(市)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情况报州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