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5 17:29: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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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工信厅 发文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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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

为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项目建设源头把好节能关,促进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技术改造类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工业企业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以下简称工业投资技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报告,是指工业企业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采取的节能措施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并以此编制节能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报告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3000吨标准煤(含)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跨地(州、市)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每年的12月10日前汇总抄送自治区工信厅。

第七条  工业企业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分析评价范围、报告编制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包括相关法规、政策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相关支撑文件;

(三)建设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建设方案节能分析比远,总平面布置节能分析评价,主要用能工艺(生产工序)节能分析评价,主要用能设备及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分析评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

(四)节能措施,包括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方案;

(五)能源消费情况核算及能效水平评价,包括项目能源消费情况、项目主要能效指标、项目能效水平评价;

(六)能源消费影响分析,包括对所在地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分析,对所在地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分析(如有);

(七)结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专京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条  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新疆政务服务网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报告2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不含委托评审时间)。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节能审查意见到期但项目未建成投产的,应在节能审查意见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只能延期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用能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动,致使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编制项目节能报告,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监管”的原则,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工作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工业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进行认真整改后,重新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定期巡查,对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由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以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等不正当手段不开展节能审查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由管理项目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开展节能审查。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由管理项目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

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负责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审、节能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或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工业投资技改项目,违规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或节能审查意见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节能评审、节能审查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新疆)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新经信环资[20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