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事项类型 | 其他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1. 《政府投资条例》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2.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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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资金来源材料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 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7.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拆迁民生等重大项目) 8.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9.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 ||||
网上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选择“审批类”。3、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4、审核通过后出具可研批复。 5、申请人可在平台自行打印。 | ||||
办理部门 |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办理地点 | 昌吉市建国西路33号 | ||||
承办科室 | 对口项目审批科室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评审时间)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评审时间)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994-2518573 | 监督电话 | 0994-2524371 | 传真 | 0994-2524352 |
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 | |||||
审查范围 | 新、改、扩建项目 | 1.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10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
节能报告的编制
|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应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 |||||
节能审查内容 |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 |||||
节能审查流程 | 昌吉州发改委权限内审查项目 | 1.收到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县级发改部门转报)、项目节能报告文本后,对节能报告(项目能耗总量、强度、产品单耗等)进行初步审核; 2.符合条件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依据节能评审意见,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 ||||
自治区发改委权限内审查项目 | 1.收到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州级发改部门转报)、项目节能报告文本后(涉及清洁能源电力利用项目,需提供清洁能源电力承诺),对节能报告(项目能耗总量、强度、产品单耗等)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改委进行初步审查; 2.符合条件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依据节能评审意见,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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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办理地点 | 昌吉市建国西路33号州发改委1楼110室 | |||||
承办科室 | 环境资源监管科 |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不包含评审时间)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咨询电话 | 0994-2518751 | 监督电话 | 0994-2524371 | 传真 | 0994-252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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