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物资是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重要支撑,也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根据《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 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之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粮食物资储备科牵头制定了《昌吉州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6条。对昌吉州本级救灾物资的定义、管理原则、相关部门(单位)职责权限、管理费用等予以明确。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州发改委、财政局组织编制储备保障规划,确定购置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提出州级物资需求,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州发改委负责州级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州财政局负责州级物资购置及储备管理等相关经费保障,并指导州发改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州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州储备中心”)承担州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日常管理具体任务,具体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包括12条。明确了州级物资购置原则和审批流程。州发改委根据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及州应急管理局提供的采购技术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采购。州储备中心按采购合同要求,开展验收入库。同时,对储存要求、仓库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轮换管理、报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措施。
第三章调拨管理,包括4条。对州本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条件、县市申请动用州本级救灾物资的程序以及调运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当先动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在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申请使用州级救灾物资,由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向州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州应急管理局确定调拨方案,提请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以公函形式向州发改委下达动用指令,州发改委根据动用指令以《救灾物资调拨出库单》形式向州储备中心下达调运通知。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包括2条。明确了物资使用发放和回收的程序。由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救灾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回收类物资为帐篷、应急照明设备、折叠床等,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发改委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回收,作为本级救灾物资登记入库储存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包括3条。明确了监督检查事项以及责任追究。州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州级物资代储单位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包括2条。
工作地点: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994-2524316
负责人:段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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