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发改粮罚字[2021]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12-02 16:18:14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发改粮罚字[2021]第3号

当事人:新疆昌粮汇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

住址(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晨晔

营业执照编号:91652323MA781UJ64R

经查,你(单位)1号仓存储的玉米部分发霉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对霉变玉米采取措施,对1号仓房玉米进行检验;

2. 给予警告。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郑建功

联系电话:0994-234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