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发改粮罚字[2021]第1号
当事人:昌吉回族自治州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国家粮食储备库
住址(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健康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斌
营业执照编号:91652300229125117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2日于昌吉国家粮食储备库储油中心擅自变更自治区级地方储备油罐号的行为,2020年8月25日和2020年9月25日于昌吉国家粮食储备库中心仓库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超架空期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第二十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轮换按照同品种、同地点(库点)的要求,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承储地点(库点)的,经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和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多可以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第四土三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
2. 罚款3 万元,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收款人账号:107615504875)。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郑建功
联系电话:0994-234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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