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消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和《关于清理城镇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1号),现废止《关于调整州直及昌吉市暖气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昌州价费字〔2001〕61号),取消建筑物层高超高加收采暖费收费标准。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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