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5/2021-00006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 文 号: | 昌州发改投资〔2021〕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州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通知 | ||
各县(市)发改委,园区产业局: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地区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自治区、州本级、县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三、要充分发挥发改系统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职能作用,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开展项目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时信息对称。请发改委系统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同时将审批文件抄送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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