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 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25/2021-00023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0-12-05 |
文 号: | 昌州发改工〔2020〕10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 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局,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文件要求,规范储能项目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缓解新能源弃电率高的现象,提升供电可靠性,现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转发你们。
各县(市)、园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各县(市)、园区实际,商请管辖区内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通知要求,贯彻执行,落实到位,并及时和州发改委沟通协调。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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