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5/2021-00014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9-02-01 |
| 文 号: | 昌州发改工〔2019〕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局:
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请你们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务必按时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二、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园区产业局,请你们严格履行日常监管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进展开展定期调度,日常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调度信息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将调度结果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对于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请你们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并将有关材料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请你们组织本辖区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编制2019-2022年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完成本辖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请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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