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30日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数字政府项目统筹、集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州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升级改造、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非本级财政出资的数字政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涉密数字政府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管理工程规程(试行)》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统筹全州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和预算绩效管理,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州公安局负责项目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业务需求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附件《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为配套执行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五条 全州数字政府项目实施统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验收、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统一集约运维,逐步取消各单位分散运维模式。

第六条 非涉密数字政府项目须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

第七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计划,每年6月底启动征集下一年度项目,经初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初审项目是否集约节约建设、政务云部署、数据共享、安全设计、资金来源、预算申报数额等。项目储备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未实施即出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八条 各县(市)、园区、各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划或方案相衔接,确保上下级系统协同、数据资源互通。

 

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或实施。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建设(新建)类项目。需提交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政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安全防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等)。涉及工作秘密的须提供信息防护内容。

(二)升级改造(改建、扩建、迁移)类项目。需提交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前的运行情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升级改造的具体内容、功能模块变动、运维防护情况等)。

(三)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内容清单,包括采购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设备与应用巡检监控、故障排查及处置、数据备份与恢复、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运维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开发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

(二)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社会治理、辅助决策等领域项目;

(三)聚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开展数据清洗加工、标签体系建设及专题数据库开发的高质量数据集项目;

(四)国家或自治区要求建设的、有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限要求的数字政府项目;

(五)列入州党委、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或民生类工程的数字政府项目;

(六)其他有建设必要性的数字政府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纳入数字化重点项目库统一管理,执行以下审批流程:

(一)初步设计评审。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资金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组织评审,重点审查建设必要性、集约化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密码应用保障情况及资金概算合理性等。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二)详细设计评审。纳入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在9月底前完成详细设计方案编制以及资金概算,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组织评审。评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合理性、数据库结构科学性、接口规范兼容性、网络安全、安全设施统建利旧、资金投入等。同步对软硬件选型、服务定价等进行审查,防止预算虚高或重复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非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含中央预算、超长期国债、地方债、上级专项资金、援疆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实行立项前初审+招标前终审的双节点管理:

(一)立项前初审。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初审。重点核查建设必要性、是否集约化、重复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密码应用保障情况及资金概算的合理性。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州数字化发展局立项评审意见,按程序报送州发改委立项。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立项;

(二)招标前技术终审。建设单位将详细设计方案以及资金概算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评审。评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合理性、数据库结构科学性、接口规范兼容性、网络安全、安全设施统建利旧、资金投入等。同步对软硬件选型、服务定价等进行审查,防止预算虚高或重复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采购环节。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绩效目标合理性及绩效结果应用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规避审批: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内部控制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负主体责任。其中涉及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或涉密内容的,应同步报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公安局进行审核备案,实施情况报州数字化发展局备案;

(二)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各县(市)使用州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政府项目,实行分级负责:

(一)县(市)数字化发展局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材料的形式完备性、是否遵循集约化建设、项目预算的初步合理性,形成书面《项目初审意见》;

(二)州级评审。由县(市)数字化发展局将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县(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由县级数字化发展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材料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登记。2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县级数发部门初审后应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提级评审。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下应坚持以应用为主,承接使用上级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应用场景。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招标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自治区密码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依法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建设开发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原则上约定不少于三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对于硬件采购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运维期不低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试运行,建设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做好运行记录、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前须完成以下前置条件核查:

(一)非涉密项目数据共享情况报州数字化发展局确认,数据共享方案落实到位、数据资源按要求纳入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确认意见;

(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报州党委机要保密局确认,测评通过的,由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出具确认意见。未通过前置条件核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且不予安排后续运维经费;通过前置条件核查的,建设单位按程序开展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州数字化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流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州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意见出具1年后,仍未启动招标流程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数字政府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鼓励各县(市)、园区、州直有关单位争取上级相关资金支持。州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新建数字政府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后每年需支付的运维资金,原则上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一般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0%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项目运维经费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依托政务网络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政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根据评审项目所属类别,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各单位不再单独列支。县(市)委托州数字化发展局评审的项目,专家劳务费用由县(市)数字化发展局申请本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投资形成的系统、平台等政务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数字政府项目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筹负责,并需确定各园区负责数字化发展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自治区规定为准。

 

附件: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

 

 

附件

 

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

序号

项目建设内容

说明

楼宇智能化类


1

楼宇智能化类建设及维护服务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系统,含楼宇综合布线、智能照明、门禁、无线对讲、广播等设备与系统(此类系统应随基建、装修类项目一并申报及开展)

办公及会务类


1

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

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件(备件)和耗材

2

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

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不需要联调联试的视频会议系统配套软硬件等一般办公设备的独立采购

专业类


1

课堂教学类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运维服务

支撑课堂教学用途(含实验)的系统及其包括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实验室及配套设备、计算机、演播设备及软件、移动录播设备、扫描仪、绘图仪、智能交互式触摸显示设备(电子白板)、扩音广播等

运营类


1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网上展馆、题库、视频、课件等数字内容制作服务;AR、VR、数字模型等纯素材制作服务

2

档案电子化服务

档案扫描、归档服务等

3

人力资源购买服务

没有具体交付物的开发、设计、系统优化人力投入,超出运维服务资金比例的额外人力投入,辅助场所运营或业务拓展的管理、宣传、培训、接待服务等

通信类


1

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

区域网络建设、三线整治、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车辆等

2

流量卡等采购及租赁

非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流量卡、物联网通信卡等

 六

数字政府项目不予支持

场景

1.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2.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3.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4.软硬件产品关键部件不符合相关测评要求的;

5.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6.技术路线落后,属于淘汰落后产品;

7.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8.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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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30 13:14:5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26-000003 信息来源: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6-30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26〕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30日     



昌吉州数字政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数字政府项目统筹、集约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州本级财政资金建设、升级改造、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非本级财政出资的数字政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涉密数字政府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保密管理工程规程(试行)》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统筹全州数字政府项目管理,州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和预算绩效管理,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州公安局负责项目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业务需求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附件《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为配套执行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五条 全州数字政府项目实施统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验收、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统一集约运维,逐步取消各单位分散运维模式。

第六条 非涉密数字政府项目须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对业务领域性和监管性强的系统实行专业建设及分类管理。

第七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计划,每年6月底启动征集下一年度项目,经初审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初审项目是否集约节约建设、政务云部署、数据共享、安全设计、资金来源、预算申报数额等。项目储备有效期两年,两年后未实施即出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八条 各县(市)、园区、各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划或方案相衔接,确保上下级系统协同、数据资源互通。

 

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政府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或实施。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建设(新建)类项目。需提交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政策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安全防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等)。涉及工作秘密的须提供信息防护内容。

(二)升级改造(改建、扩建、迁移)类项目。需提交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前的运行情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升级改造的具体内容、功能模块变动、运维防护情况等)。

(三)运维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内容清单,包括采购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设备与应用巡检监控、故障排查及处置、数据备份与恢复、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运维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开发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

(二)人工智能赋能政务服务、社会治理、辅助决策等领域项目;

(三)聚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开展数据清洗加工、标签体系建设及专题数据库开发的高质量数据集项目;

(四)国家或自治区要求建设的、有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限要求的数字政府项目;

(五)列入州党委、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或民生类工程的数字政府项目;

(六)其他有建设必要性的数字政府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纳入数字化重点项目库统一管理,执行以下审批流程:

(一)初步设计评审。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资金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组织评审,重点审查建设必要性、集约化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密码应用保障情况及资金概算合理性等。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二)详细设计评审。纳入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在9月底前完成详细设计方案编制以及资金概算,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组织评审。评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合理性、数据库结构科学性、接口规范兼容性、网络安全、安全设施统建利旧、资金投入等。同步对软硬件选型、服务定价等进行审查,防止预算虚高或重复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非州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含中央预算、超长期国债、地方债、上级专项资金、援疆资金、自筹资金等)建设的项目,实行立项前初审+招标前终审的双节点管理:

(一)立项前初审。建设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初审。重点核查建设必要性、是否集约化、重复建设、数据共享方案、密码应用保障情况及资金概算的合理性。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州数字化发展局立项评审意见,按程序报送州发改委立项。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立项;

(二)招标前技术终审。建设单位将详细设计方案以及资金概算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评审。评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合理性、数据库结构科学性、接口规范兼容性、网络安全、安全设施统建利旧、资金投入等。同步对软硬件选型、服务定价等进行审查,防止预算虚高或重复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采购环节。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绩效目标合理性及绩效结果应用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规避审批: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内部控制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负主体责任。其中涉及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或涉密内容的,应同步报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公安局进行审核备案,实施情况报州数字化发展局备案;

(二)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各县(市)使用州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政府项目,实行分级负责:

(一)县(市)数字化发展局初审。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材料的形式完备性、是否遵循集约化建设、项目预算的初步合理性,形成书面《项目初审意见》;

(二)州级评审。由县(市)数字化发展局将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于县(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化项目由县级数字化发展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材料报送至州数字化发展局进行登记。200万元及以上重大项目,县级数发部门初审后应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提级评审。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下应坚持以应用为主,承接使用上级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应用场景。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组织项目招标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自治区密码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依法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建设开发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原则上约定不少于三年的免费运维服务期;对于硬件采购类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运维期不低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试运行,建设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做好运行记录、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前须完成以下前置条件核查:

(一)非涉密项目数据共享情况报州数字化发展局确认,数据共享方案落实到位、数据资源按要求纳入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由州数字化发展局出具确认意见;

(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报州党委机要保密局确认,测评通过的,由州党委机要保密局出具确认意见。未通过前置条件核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且不予安排后续运维经费;通过前置条件核查的,建设单位按程序开展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州数字化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流程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州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意见出具1年后,仍未启动招标流程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数字政府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鼓励各县(市)、园区、州直有关单位争取上级相关资金支持。州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政府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新建数字政府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后每年需支付的运维资金,原则上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一般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0%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数字政府项目运维经费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依托政务网络和政务云承载的非涉密数字政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根据评审项目所属类别,随机抽取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各单位不再单独列支。县(市)委托州数字化发展局评审的项目,专家劳务费用由县(市)数字化发展局申请本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投资形成的系统、平台等政务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一调度和统筹使用,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数字政府项目由州数字化发展局统筹负责,并需确定各园区负责数字化发展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自治区规定为准。

 

附件: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

 

 

附件

 

数字化项目专项预算负面清单

序号

项目建设内容

说明

楼宇智能化类


1

楼宇智能化类建设及维护服务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系统,含楼宇综合布线、智能照明、门禁、无线对讲、广播等设备与系统(此类系统应随基建、装修类项目一并申报及开展)

办公及会务类


1

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

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件(备件)和耗材

2

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

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不需要联调联试的视频会议系统配套软硬件等一般办公设备的独立采购

专业类


1

课堂教学类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运维服务

支撑课堂教学用途(含实验)的系统及其包括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实验室及配套设备、计算机、演播设备及软件、移动录播设备、扫描仪、绘图仪、智能交互式触摸显示设备(电子白板)、扩音广播等

运营类


1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网上展馆、题库、视频、课件等数字内容制作服务;AR、VR、数字模型等纯素材制作服务

2

档案电子化服务

档案扫描、归档服务等

3

人力资源购买服务

没有具体交付物的开发、设计、系统优化人力投入,超出运维服务资金比例的额外人力投入,辅助场所运营或业务拓展的管理、宣传、培训、接待服务等

通信类


1

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

区域网络建设、三线整治、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车辆等

2

流量卡等采购及租赁

非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流量卡、物联网通信卡等

 六

数字政府项目不予支持

场景

1.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2.单独租赁互联网出口线路、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3.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4.软硬件产品关键部件不符合相关测评要求的;

5.不符合密码应用或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保密隐患的数字化项目;

6.技术路线落后,属于淘汰落后产品;

7.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8.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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