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昌吉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昌吉州竞技体育水平,推动昌吉州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吉州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为昌吉州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受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体育局、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或由国家和区、州等有关单位指派,参加国际、国内大型体育赛事,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大型运动会或单项体育比赛的本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本州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昌吉州竞技体育水平做出突出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奖励
第四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昌吉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1万元参赛奖励。
第五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亚运会、亚冬会的昌吉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0.8万元参赛奖励。
第六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世界青奥会的昌吉州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0.5万元参赛奖励。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昌吉州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每人给予0.3万元的参赛奖励。
第三章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七条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冬奥会、冬残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在亚运会、亚冬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第四章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个人奖励
第八条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二)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五章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的奖励
第九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0.8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7万元、0.06万元。在自治区全运会中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运动员,追加奖励0.2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08万元、0.07万元、0.06万元。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运动员,追加奖励0.1万元。
第十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成绩奖:
(一)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8万元,获得四至六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成绩奖: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六章教练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参加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青少年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
(二)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
(三)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
(四)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运动员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奖金总额为基数同等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照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助理教练员、陪练运动员、医务、科研等有关人员。
第七章单位追踪奖
第十五条 为鼓励基层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调动广大基层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推动昌吉州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升。对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昌吉州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计发原基层输送单位追踪奖。
第八章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六条 对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上获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给予0.5万元奖励,评为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的给予每人0.2万元奖励。
第九章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昌吉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拨付。
第十八条 凡属本办法所规定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的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违反赛纪赛规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因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取消奖励资格,应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名次的,取消奖励资格,应严肃查处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取消奖励资格,应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获奖名次以相关赛事组委会公布成绩为准。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运动员,按参赛运动会的秩序册、成绩册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获奖运动员(队)培养、输送时间的认定,以在昌吉州注册之日起至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