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政府本级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3.30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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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政府本级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申请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1 | 配套资金及不产生政府债务承诺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国家安全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气象局、林草局《关于印发地(州、市)、县(市、区)级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20]142号)。 | 昌吉州发改委 |
2 | 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2014年7月1日发布)《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3 | 居住证明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 昌吉州医保局 |
4 |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
5 | 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
证明事项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需提供的由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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