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相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洁净”昌吉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等文件精神,就合理调整自治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法履行污水处理定价程序,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与相关配套措施的衔接,做到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促进污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的利润水平确定可参照城市供水相关规定。
2. 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适当补偿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自治州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应调整到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立方米。
(四)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已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工程并投入运营、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达一级A的县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全州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污水企业应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成本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在成本监审报告中重点说明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1. 城镇污水。各县市人民政府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水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 园区污水。各县市辖区内园区污水处理费,在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最低收费标准情况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制定收费标准或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3. 农村污水。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污水企业严格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监测,适时进行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与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统筹安排。各县市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与制定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统筹协调进行,做好衔接工作,有序推进。要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县市在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的基础上,相应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鼓励各县市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县市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用,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五)加大政府投入。各县市要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城镇污水管网改造,从设计、施工等源头上将排水管网建设与雨水管道建设分开,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保证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同步发展,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六)积极做好低收入保障工作。各县市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采取提高补贴标准或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健全污水处理企业与供水企业、水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逐步实行污水处理费与城市供水水费、水资源费捆绑收费的模式。对于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供排水企业可根据当地水资源费计量数据,征收排水进入市政公用管网的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
(二)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公开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污水排放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要定期公开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