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有关部门:

《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28号)精神,现就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湖长制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际行动,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六是入湖源流及周边区域过量取水,造成湖泊萎缩,协调发展与保护任重道远。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实施范围

根据自治区要求,对全州水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天山天池实施湖长制,对水域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根据湖泊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湖泊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湖泊健康。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治水管水、社会共治,构建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机制。坚持兵地统一,湖长制与河长制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湖一策”,协调解决好湖泊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湖泊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要目标

湖长制与河长制一脉相承,全面建立湖长制要遵循全面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做到湖泊全覆盖,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各级已经建立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等同样适用于湖长制。

全面建立湖长制要在已经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8年9月上旬前复核调查完成自治州、县市、乡镇3级湖泊名录,2018年9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州各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并向社会公告,2018年9月下旬前完成湖长公示牌的设立和“一湖一策”方案的编制,2018年10月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五、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湖长体系,湖长由同级地方负责同志担任

各级总河湖长负责组织推进本区域内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湖泊应根据湖泊跨行政区情况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任务等情况,在湖泊进行分级的基础上确定湖长。原则上跨行政区的湖泊有所跨行政区共同的上一级领导任湖长。设置上级湖长的湖泊,下级应对应本级行政区域所在的湖岸和湖区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湖岸段湖长、湖片湖长,对湖岸实行分段管理,对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岸和湖区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六、工作职责

(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职责。县级以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决策湖长制重大事项。

(二)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所在辖区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湖泊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积极组织湖泊有关科学研究,为湖泊管理保护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检查督导下级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三)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同时履行湖长制职责。

(四)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湖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

(五)自治州、县市、乡镇职责。自治州、县市、乡镇协调领导辖区内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全面推行湖长制,落实湖长制任务。

七、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地下水补水区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禁采、限采等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全面建立健全湖泊与入湖出湖河流河长联系机制,依法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等渔业作业、采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湖泊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现有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各地责任,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统筹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入湖水量、水质;明确湖泊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控制指标,保证湖泊面积不再萎缩,已经萎缩的湖泊应当合理恢复;划定湖泊水功能区,科学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强入湖排污监管。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限期整改,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不断提升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灌区农田排水污染等综合防治。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p>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对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湖区周边草场保护,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管理。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的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加大湖泊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将日常巡查、问题查办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落实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要抓紧开展湖泊调查,建立分级湖泊名录和“一湖一档”;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进一步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湖长制工作制度等。科学布设出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位、水面面积、水生态等监测站点,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无人区湖泊、高原湖泊、内陆湖泊、平原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四)严格考核问责。根据已出台的河长制考核办法和验收办法,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对建立湖长制进行验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宣传湖泊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在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湖长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教育,增强湖泊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湖泊保护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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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7 20:16: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8-000054 信息来源: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9-07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8〕8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有关部门:

《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28号)精神,现就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湖长制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实际行动,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六是入湖源流及周边区域过量取水,造成湖泊萎缩,协调发展与保护任重道远。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实施范围

根据自治区要求,对全州水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天山天池实施湖长制,对水域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根据湖泊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湖泊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湖泊健康。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治水管水、社会共治,构建湖泊保护治理工作机制。坚持兵地统一,湖长制与河长制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湖一策”,协调解决好湖泊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湖泊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主要目标

湖长制与河长制一脉相承,全面建立湖长制要遵循全面建立河长制的要求,做到湖泊全覆盖,做到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各级已经建立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等同样适用于湖长制。

全面建立湖长制要在已经开展河长制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8年9月上旬前复核调查完成自治州、县市、乡镇3级湖泊名录,2018年9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州各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并向社会公告,2018年9月下旬前完成湖长公示牌的设立和“一湖一策”方案的编制,2018年10月前全面建立湖长制。

五、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湖长体系,湖长由同级地方负责同志担任

各级总河湖长负责组织推进本区域内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湖泊应根据湖泊跨行政区情况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任务等情况,在湖泊进行分级的基础上确定湖长。原则上跨行政区的湖泊有所跨行政区共同的上一级领导任湖长。设置上级湖长的湖泊,下级应对应本级行政区域所在的湖岸和湖区分级分段、分片设立湖岸段湖长、湖片湖长,对湖岸实行分段管理,对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岸和湖区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六、工作职责

(一)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职责。县级以上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决策湖长制重大事项。

(二)湖长职责。湖泊最高层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所在辖区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湖泊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积极组织湖泊有关科学研究,为湖泊管理保护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检查督导下级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三)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同时履行湖长制职责。

(四)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湖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

(五)自治州、县市、乡镇职责。自治州、县市、乡镇协调领导辖区内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全面推行湖长制,落实湖长制任务。

七、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地下水补水区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禁采、限采等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全面建立健全湖泊与入湖出湖河流河长联系机制,依法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等渔业作业、采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湖泊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现有保护管理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各地责任,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统筹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入湖水量、水质;明确湖泊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控制指标,保证湖泊面积不再萎缩,已经萎缩的湖泊应当合理恢复;划定湖泊水功能区,科学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加强入湖排污监管。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限期整改,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不断提升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灌区农田排水污染等综合防治。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p>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对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湖区周边草场保护,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管理。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的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加大湖泊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将日常巡查、问题查办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落实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要抓紧开展湖泊调查,建立分级湖泊名录和“一湖一档”;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进一步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湖长制工作制度等。科学布设出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位、水面面积、水生态等监测站点,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无人区湖泊、高原湖泊、内陆湖泊、平原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四)严格考核问责。根据已出台的河长制考核办法和验收办法,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对建立湖长制进行验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宣传湖泊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在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湖长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教育,增强湖泊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湖泊保护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