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健康昌吉建设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7〕92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走专业化、高端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理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分类管理,优先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二、加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一)根据医疗卫生规划,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将社会力量办医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范围,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分布和合理布局。强化规划落实的监督和评估,对医疗卫生资源实行区域统筹。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4 张床位的标准建成具有较大规模、较高水平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初步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全州社会办医床位数力争达到全州医院床位数的20%。
(二)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数量。对超出床位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调整结构,逐步压缩床位。对平均床位利用率未达到90%的,不得新增床位,通过调整医疗机构类别和床位分布提高平均床位利用率;对于平均床位利用率不足80%的,缩减其床位总规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地处边远、企业聚集、医疗资源缺少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技术水平、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进行审查时,不受规划限制、不再强调床位数、诊疗量等业务量评价指标,大型医用设置配置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留有配置空间。
(四)完善中医民族医药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中医民族医门诊部、中医民族医诊所,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养老等多元化服务。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民族医坐堂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备中医民族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中医民族医诊所。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民族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时不作布局限制。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发展。
(五)简化并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明确并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六)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七)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
三、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土地政策。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昌吉州国土资源局)
(二)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责任单位:昌吉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三)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税务部门要主动作为,联合金融、残联、工商、民政等部门,积极做好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所得税税收政策辅导,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最短时间内享受税收优惠红利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对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宣传,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四)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责任单位: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政府购买服务。各县市、园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结合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与自身诊疗服务相关的健康教育,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定点医院,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在推荐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时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同行公认的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质量资质认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州域内医联体,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工作。(责任单位:昌吉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准入、变更、退出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昌吉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昌吉州民政局)
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各县市、园区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本地人才培养引进总体规划,并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开展科研、技术职称考评、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同等支持。
(二)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认真落实《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医发〔2015〕)79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强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制定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取得主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方面积极进行推进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进行推广。
(四)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信息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等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应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六)加强业务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疗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五、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坚持依法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建立和完善审批后监管制度,加强执业登记、注册、依法执业的监管,落实监管信息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打击非法行医,杜绝各类违法行为,严禁社会办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医疗秩序。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卫计、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严禁社会办医疗机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其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医学类行业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现的损害患者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县市、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