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相关部门:

《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政办发〔2018〕176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保督察〔2017〕9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州,全面提高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为争当稳定的排头兵、争做发展的先行者,加快实现“六个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依法监管的矿区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系;逐步强化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约束机制,形成“边开发边治理,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新局面。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矿区环境详细调查。各县市(园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认真开展辖区内矿区环境详细调查,建立矿区环境调查数据库。

(二)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各县市(园区)要制定辖区内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事项。

(三)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整治责任。各县市(园区)要对辖区内矿区环境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共同监管,确保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县市(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部署,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

以县市(园区)为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调查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与成效;合理进行保护与治理区划,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

(二)制定县市(园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各县市(园区)在本行政区矿区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在报请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发实施。实施方案应明确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措施、工作部署、责任分解、进度安排、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为全面实施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

(三)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区环境整治问题。

将解决废弃、政策性关闭等历史遗留矿区环境问题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按照“一点一策”方式建立台账,明确治理措施和效果。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谁治理、谁利用”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矿区环境整治。要积极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历史遗留的环境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2018 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的30%以上,2019年底前再完成整治任务的30%以上,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四)全面落实勘查开采企业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

对辖区内矿业权人开展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责令其边开发边限期整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开展环境整治情况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未按要求履行整治责任、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按监管部门意见整改环境保护问题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一切手续,并列入矿业权人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拒不履行整治责任的勘查、开采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原矿业权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吊销矿业权证,将该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严厉打击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成立打击、查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检查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严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资源、环境破坏。对发现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行为人严肃查处,按程序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当地政法部门,并责令对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对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成立联合执法检查机构,以上工作任务长期执行。

(六)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1.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管控,严守生态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森林公园、湿地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内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已设置的,原则上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区、州有明确时间界限的从其规定。

2.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州、县市(园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矿业权竞得(申请)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采矿种、范围、规模,矿业权人必须承诺履行矿区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矿区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进行矿区环境整治。

3.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州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从2018年起,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其他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治州成立由分管矿产资源工作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的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县市(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矿区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具体负责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技术工作,全程参与此项工作。《实施方案》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严督实导,强化考核。州人民政府已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园区)和州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并将加大对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对于落实不力、进展迟缓、问题突出的县市进行严肃追责。各县市(园区)也要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切实加大矿区地质环境监管力度,逐步改善矿区地质环境质量。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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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2 18:37:0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8-000033 信息来源: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5-12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8〕3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已废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相关部门:

《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政办发〔2018〕176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做好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保督察〔2017〕9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州,全面提高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为争当稳定的排头兵、争做发展的先行者,加快实现“六个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依法监管的矿区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系;逐步强化矿业权人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约束机制,形成“边开发边治理,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新局面。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矿区环境详细调查。各县市(园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认真开展辖区内矿区环境详细调查,建立矿区环境调查数据库。

(二)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各县市(园区)要制定辖区内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事项。

(三)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环境整治责任。各县市(园区)要对辖区内矿区环境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依法共同监管,确保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县市(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部署,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

以县市(园区)为主体,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调查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与成效;合理进行保护与治理区划,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

(二)制定县市(园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各县市(园区)在本行政区矿区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在报请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发实施。实施方案应明确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措施、工作部署、责任分解、进度安排、资金筹措、保障措施等,为全面实施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8月31日前。

(三)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区环境整治问题。

将解决废弃、政策性关闭等历史遗留矿区环境问题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按照“一点一策”方式建立台账,明确治理措施和效果。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谁治理、谁利用”原则,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矿区环境整治。要积极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历史遗留的环境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2018 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的30%以上,2019年底前再完成整治任务的30%以上,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四)全面落实勘查开采企业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

对辖区内矿业权人开展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责令其边开发边限期整治。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开展环境整治情况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未按要求履行整治责任、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按监管部门意见整改环境保护问题的矿业权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一切手续,并列入矿业权人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对拒不履行整治责任的勘查、开采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原矿业权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吊销矿业权证,将该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严厉打击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成立打击、查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检查机构,建立长效机制,严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资源、环境破坏。对发现的无证和超层越界勘查开采行为人严肃查处,按程序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当地政法部门,并责令对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对拒不进行恢复治理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畜牧局、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成立联合执法检查机构,以上工作任务长期执行。

(六)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1.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管控,严守生态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森林公园、湿地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区域内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已设置的,原则上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区、州有明确时间界限的从其规定。

2.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州、县市(园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矿业权竞得(申请)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采矿种、范围、规模,矿业权人必须承诺履行矿区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矿区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要求,进行矿区环境整治。

3.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州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七)优化产业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要求,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推进。从2018年起,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其他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煤炭局、林业局、水利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自治州成立由分管矿产资源工作副州长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的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各县市(园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分解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矿区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具体负责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技术工作,全程参与此项工作。《实施方案》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县市(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严督实导,强化考核。州人民政府已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园区)和州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并将加大对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对于落实不力、进展迟缓、问题突出的县市进行严肃追责。各县市(园区)也要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切实加大矿区地质环境监管力度,逐步改善矿区地质环境质量。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自治州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