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州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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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昌吉州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文艺团队建设,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区、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文艺团队,专指由群众自发成立,在昌吉州辖区内(不含兵团)活动,并经州、县市文化部门登记备案认可的业余性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范围、性质及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仅限于其所从事无劳务补助的公益性活动和服务。对于其所开展的自娱自乐、盈利性活动及服务和政府购买的活动和服务,不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属于志愿服务补贴性质,严格区别于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择优扶持;
(二)统一组织,公平公正;
(三)全程公开,民主监督;
(四)基层优先,农牧区优先。
第三章 奖励扶持的方式、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以经费奖励扶持为主要方式,每年实施一次。
第七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同时享受所在地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在场地、器材,培训、宣传和外派交流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安排。
第八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州文化部门登记备案认可团队总数的20%,其中城市团队和农牧区团队原则上各占一半。
第四章 奖励扶持团队的选拔确定
第九条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遴选推荐、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基本程序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遴选申报(州、县市文化馆直属团队直接向同级文化部门申报),县市文化部门初审推荐(州文化馆直属团队由州文化部门初审),州文化部门复审、公示,州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遴选申报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主动服从文化部门调度和管理,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当地群众反应良好。
(二)团队建制稳定,固定成员在15人以上,组织领导健全,内部管理有序。经常开展活动,在活跃当地群众文化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文化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建的文化志愿服务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每年参加文化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公益性活动或服务项目达到8场以上,队员参与率达到70%以上。每次公益活动或服务有方案、有档案资料,群众满意度较高。
(四)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每年能够原创、移植或改编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作品3件(含)以上,并进行公益性演出。
(五)在本乡镇(街道)及以上级别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不少于1个奖项。
第十一条 对遴选申报的群众文艺团队进行初审推荐和审核时,以当年参加公益活动或服务的绩效表现为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量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因素,通过量化打分的方式择优产生。
第十二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实行谁申报谁监管,谁初审谁监管,谁复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对于弄虚作假的团队,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启动,4月结束。
第五章 奖励扶持经费的标准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经选拔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根据其绩效量化评分的高低,分成三档给予奖励扶持。现阶段标准为一档团队20000元、二档团队15000元、三档团队10000元,以后随州财政财力改善适时适度增加。
第十五条 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经费纳入州财政年度预算,由州宣传、文化部门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经费只能用于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购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使用情况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经费管理实行文化部门分级监督。州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县市文化部门经费管理及发放,县市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团队资金使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内评级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宣传、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州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及量化打分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宣传、文化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相应的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州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昌吉州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文艺团队建设,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区、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文艺团队,专指由群众自发成立,在昌吉州辖区内(不含兵团)活动,并经州、县市文化部门登记备案认可的业余性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范围、性质及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仅限于其所从事无劳务补助的公益性活动和服务。对于其所开展的自娱自乐、盈利性活动及服务和政府购买的活动和服务,不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属于志愿服务补贴性质,严格区别于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社会力量采购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择优扶持;
(二)统一组织,公平公正;
(三)全程公开,民主监督;
(四)基层优先,农牧区优先。
第三章 奖励扶持的方式、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以经费奖励扶持为主要方式,每年实施一次。
第七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同时享受所在地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在场地、器材,培训、宣传和外派交流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安排。
第八条 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州文化部门登记备案认可团队总数的20%,其中城市团队和农牧区团队原则上各占一半。
第四章 奖励扶持团队的选拔确定
第九条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遴选推荐、择优选拔的方式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基本程序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遴选申报(州、县市文化馆直属团队直接向同级文化部门申报),县市文化部门初审推荐(州文化馆直属团队由州文化部门初审),州文化部门复审、公示,州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十条 遴选申报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主动服从文化部门调度和管理,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当地群众反应良好。
(二)团队建制稳定,固定成员在15人以上,组织领导健全,内部管理有序。经常开展活动,在活跃当地群众文化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文化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建的文化志愿服务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每年参加文化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公益性活动或服务项目达到8场以上,队员参与率达到70%以上。每次公益活动或服务有方案、有档案资料,群众满意度较高。
(四)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每年能够原创、移植或改编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作品3件(含)以上,并进行公益性演出。
(五)在本乡镇(街道)及以上级别的赛事活动中获得不少于1个奖项。
第十一条 对遴选申报的群众文艺团队进行初审推荐和审核时,以当年参加公益活动或服务的绩效表现为基本依据,同时综合考量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因素,通过量化打分的方式择优产生。
第十二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实行谁申报谁监管,谁初审谁监管,谁复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对于弄虚作假的团队,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启动,4月结束。
第五章 奖励扶持经费的标准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经选拔确定享受经费奖励扶持的群众文艺团队,根据其绩效量化评分的高低,分成三档给予奖励扶持。现阶段标准为一档团队20000元、二档团队15000元、三档团队10000元,以后随州财政财力改善适时适度增加。
第十五条 群众文艺团队奖励扶持经费纳入州财政年度预算,由州宣传、文化部门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群众文艺团队的奖励扶持经费只能用于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购置服装、道具、器材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使用情况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经费管理实行文化部门分级监督。州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县市文化部门经费管理及发放,县市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团队资金使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内评级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宣传、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州宣传、文化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及量化打分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宣传、文化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相应的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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