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系列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加快建立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市场供给机制,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建设标准化均等化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强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引领风尚、教育群众、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工作导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繁荣现代文化紧密结合,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2.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与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建立州、县市协同配套、运行有效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3.创新工作机制,供需有效对接。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实行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购买模式,建立州、县市统筹组织、联动实施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各族群众实际需求有效对接。
  4.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壮大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5.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购买机制和工作流程。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运行、考核和保障机制,做到信息公开化,参与社会化,购买菜单化,程序规范化,绩效可量化,监管全程化,初步培育形成一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品牌项目。到2020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族群众需求相符合,具有昌吉特色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新格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准确把握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公益二类、三类或转为企业的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具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所属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设立,具备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须的经验、规模、人才、设施设备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社会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社会力量,优先选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精准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适应全州各族群众实际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及新闻出版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承办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扶持的文化艺术门类和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自治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所列项目,以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项目,优先进行购买。
  (四)动态制定购买目录。自治州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变化和购买服务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原则上每两年会商制定并公布一次面向全州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对照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步制定并公布本县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项目目录。州本级的指导性目录和各县市的具体购买项目目录提前七天以上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五)建立完善购买机制。各采购主体对于年度计划购买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或批量采购,大型临时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购,相同或相近的购买项目采购价格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州有关规定,根据具体购买项目的内容、特点以及市场发育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遴选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采购。在具体实施采购行为时,提前制定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为主要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项目实施标准,健全跟踪监管的服务成果检查验收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依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承接主体服务内容质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将采购主体检查验收结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项目付款的基本依据,避免获取暴利。
  (六)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从年度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州本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面向全州提供的示范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县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面向基层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各县市安排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数量、经费额度等纳入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本地区发展实际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于本文件发布之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州、县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州、县市文化部门要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督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原则签订购买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共同抓好项目落实,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严格实施绩效评价。由州、县市文化部门牵头,制定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制度,组织指导购买主体对购买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中,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付款和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选定购买项目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大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州、县市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每两年一次的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州、县市文化部门要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五)抓好信息公开。由州、县市文化部门牵头制定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各级购买主体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昌吉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昌吉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会、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六)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文化带头人、群众业余骨干、文化管理员培训
  (七)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全民艺术普及(含讲座)组织与承办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活动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剧院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六)数字文化体验馆、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24小时自助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
  (七)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维修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场地的维修和监管
  (九)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修维护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体育服务(含政策制定、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产业统计、第三方调查评估等)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网站支持IPv6
当前页面: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办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0 10:41:3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CJZ002/2018-000027 信息来源: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04-10
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8〕2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昌吉州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系列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加快建立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文化服务市场供给机制,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建设标准化均等化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强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引领风尚、教育群众、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工作导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发展繁荣现代文化紧密结合,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2.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与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建立州、县市协同配套、运行有效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3.创新工作机制,供需有效对接。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实行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购买模式,建立州、县市统筹组织、联动实施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各族群众实际需求有效对接。
  4.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壮大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为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5.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购买机制和工作流程。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运行、考核和保障机制,做到信息公开化,参与社会化,购买菜单化,程序规范化,绩效可量化,监管全程化,初步培育形成一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品牌项目。到2020年,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族群众需求相符合,具有昌吉特色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新格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准确把握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公益二类、三类或转为企业的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具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所属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设立,具备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须的经验、规模、人才、设施设备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拥有良好社会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的社会力量,优先选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精准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适应全州各族群众实际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体育及新闻出版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承办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扶持的文化艺术门类和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自治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所列项目,以及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项目,优先进行购买。
  (四)动态制定购买目录。自治州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变化和购买服务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原则上每两年会商制定并公布一次面向全州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对照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实际,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步制定并公布本县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项目目录。州本级的指导性目录和各县市的具体购买项目目录提前七天以上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五)建立完善购买机制。各采购主体对于年度计划购买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或批量采购,大型临时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购,相同或相近的购买项目采购价格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州有关规定,根据具体购买项目的内容、特点以及市场发育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遴选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采购。在具体实施采购行为时,提前制定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为主要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项目实施标准,健全跟踪监管的服务成果检查验收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依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承接主体服务内容质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将采购主体检查验收结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项目付款的基本依据,避免获取暴利。
  (六)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从年度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州本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面向全州提供的示范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县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面向基层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各县市安排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数量、经费额度等纳入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本地区发展实际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于本文件发布之后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州、县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州、县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州、县市文化部门要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督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原则签订购买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共同抓好项目落实,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严格实施绩效评价。由州、县市文化部门牵头,制定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制度,组织指导购买主体对购买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中,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付款和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选定购买项目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大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沟通协调。州、县市文化、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每两年一次的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州、县市文化部门要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五)抓好信息公开。由州、县市文化部门牵头制定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各级购买主体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昌吉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昌吉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六)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等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会、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六)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文化带头人、群众业余骨干、文化管理员培训
  (七)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全民艺术普及(含讲座)组织与承办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活动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运营和管理
  (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剧院运营和管理
  (五)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六)数字文化体验馆、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24小时自助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
  (七)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维修维护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场地的维修和监管
  (九)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修维护
  (十)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体育服务(含政策制定、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产业统计、第三方调查评估等)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博物馆、图书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