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28号)精神,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同时挂昌吉回族自治州测绘地理信息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测绘行政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根据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机编发〔2016〕14号),对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订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监督自治州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2.加强耕地保护管理。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4.加强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5.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的责任,指导监督自治州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自治州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依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土地、矿产案件的行政复议。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州基础测绘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
(四)承担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使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自治州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论证、审核报批、项目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负责自治州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负责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勘界机构资质的审核;建立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督促指导县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依法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资料的审查;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地质遗迹的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负责拟订上报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自治区和自治州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建立和实施国土资源财务行政收费管理制度,负责监督自治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指导监督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地籍统计、财务统计工作,指导并监督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自治州国土测绘的行政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质;对测绘资质单位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
(十三)指导监督自治州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指导县(市)不动产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十四)负责并指导自治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州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州不动产登记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筹备组织、文秘、信息综合、档案、机要、信访、保密、接待、对外联络、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关资产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财务科
拟订自治州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部门和自治州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自治州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
(三)组织人事教育科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调配和干部考察、调动、交流及干部队伍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后备干部的培养;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负责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局长、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档案正本;负责管理局机关科级、科级以下干部及工人的档案;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
(四)规划信息科(法规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工作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审核、指导各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参与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审批前的规划审查;指导和审核乡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与发展改革等部门衔接联系,及时掌握自治州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情况。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金土工程”的具体实施,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管理和培训,拟定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的收集、存储、整理、分析、发布,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五)耕地保护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的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用地开发规定;指导和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负责权限以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负责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组织拟订自治州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定;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参与土地案件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治州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指导县(市)不动产争议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七)土地利用科
拟订自治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建立土地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八)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立项、审查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查活动;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资金的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及验收;参与起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各项专项规划;负责自治州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起草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按规定审核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及备案;审核确认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管理自治州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对采矿权申请登记、划定矿区范围进行审查;指导采矿权依法流转;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分析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工作;依法调处地质矿产勘查、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协助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承办矿产资源案件行政复议;依法协助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九)矿产资源储量科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成果汇交管理工作;管理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并负责认定;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小组,组织开展全州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编制矿产资源年报。
(十)地质环境科
负责贯彻执行自治区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和报告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从事地质灾害治理有关工作的单位和工程监理活动;负责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指导自治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及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
(十一)测绘科
拟订和实施自治州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全州基础测绘成果;负责对自治州测量标志的管理;协助办理测绘资质的审核管理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技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以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变化进行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管理,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及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报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党纪教育工作;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负责土地矿产相关招投标监督工作;会同财务科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配合州纪检委查处不正之风和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宣传、协调、教育、检查、督促等工作;负责督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州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州不动产登记局)列行政编制22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5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州测绘地理信息局、自治州不动产登记局)列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自治州水利局牵头,会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