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自治州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5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州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也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适应行政应诉工作新常态,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积极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的范围。
1.行政机关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通知执行。
3.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州、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下列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2.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4.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庭审中,言行规范、如实陈述、依法举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定期与人民法院交换本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情况的信息及被诉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书的情况,并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进行沟通交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庭审观摩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
(三)建立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5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被告为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被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登记。
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州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统计周期为一年一统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州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具体负责本县市、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州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内容,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体系,并将年度被诉行政案件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与被诉行政案件的败诉比例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或因不依法行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败诉的案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