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州财政局上报的《自治州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监督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自治州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监督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明确部门责任,完善涉农服务机制,确保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户,制定本监督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工协作原则。在各项涉农惠民补贴资金性质不变、资金管理办法不变、补贴政策不变、部门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责任制。
(二)公开透明原则。各项财政涉农补贴资金数额、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安全快捷原则。所有面向农民的财政补贴资金均由金融机构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或存折(除上级文件要求实行现金发放的补贴和个别动态性补助资金实行现金发放),不得转交他人代领,不得抵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资金监管范畴
(一)农业补贴类:农机具购置补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收购直补补贴。
(二)林业补贴类:退耕还林补贴。
(三)畜牧补贴类: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贴、畜牧良种补贴。
(四)社会保障补贴类:城乡生活最低保障补贴,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助等。
三、管理职责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按国家政策核定相关补贴对象、标准、金额,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经审核无误后的各类补贴资金花名册和资金汇总表;负责相关补贴项目信息的采集和更正,补贴依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责: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表基础数据信息采集至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查处涉农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与相关涉农部门进行业务衔接、筹措和发放补贴项目资金;负责“一卡通”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更新,维护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网络,确保网络安全畅通;负责各项补贴数据的汇总,与金融机构传递数据,划拨资金。
乡镇政府职责:负责对本辖区内各项涉农补贴项目到户清册表及汇总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无异议后,由审核人、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负责组织本辖区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维持发放工作秩序,解决发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布补贴公示和通知农户领取补贴款;组织检查监督本辖区补贴资金的落实。
乡镇财政所职责:负责本辖区各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汇总、上报;处理补贴对象信息更改工作,维护基础数据;负责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查询,公示各项补贴数据,抽查和巡查补贴情况。
四、资金发放环节职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进行核查,核实更正种植面积不符情况,根据核实的耕地面积认定、汇总、公示享受补贴面积,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核无误的种植面积数据,对汇总数据的准确、真实性负责。因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的问题由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并上报农业部门,因上报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而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乡镇政府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发放等,依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严格按照财政监管流程进行资金的发放。未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粮食收购直补补贴: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含中储粮直属库、昌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要敞开收购,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和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秩序。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按照收购片区开展坐库收购,严禁跨县市、跨片区收购粮食,不得委托经纪人等参与收购。及时足额支付粮款,严禁代缴代扣和打“白条”,不得让农户承担不合理费用。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要件(即:与片区种粮农户签订小麦收购直补订单、村委会公示的小麦种植面积、种粮农户的身份证、种粮农户的一卡通),防止“二次订单”。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保证与种粮农户签订小麦收购直补订单和粮食收购票据的真实准确。因签订订单和开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现象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农业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小麦种植面积和小麦制种面积,对良种收购企业资质进行审核;配合粮食部门监督良种收购企业小麦制种及收购行为。因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现象由农业部门负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本辖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储粮直属库等收购主体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监管,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护广大粮农的利益。因监管不到位,出现套取直补资金的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要依据农业部门审核的小麦种植面积及相关信息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开具和签订的收购发票和订单,按照财政监管流程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发放。未按照农业部门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出具的数据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农机购置补贴: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公布补贴范围、确认补贴对象并进行公示、现场逐台核实补贴机具等工作。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数据真实、审核无误的终审资料,因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现象由农机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依据农机部门终审数据资料,按照财政监管流程,及时发放资金。未按农机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发改部门负责棉花种植成本测算,市场价格监测;负责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审核符合条件的棉花监管仓库;负责提取“新疆棉花管理平台”中籽棉交售量和种植面积信息,提供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依据,因籽棉交售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发改部门负责。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棉花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汇总,预测棉花产量,因棉花种植面积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棉花种植面积初始数据的登记、审核,汇总上报,因乡镇上报数据不真实、不准确而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乡镇政府负责。税务部门负责棉花加工企业的发票管理,督促棉花加工企业规范使用发票。因棉花加工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现套取补贴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拨付、发放及资金监督管理,未按照发改部门提供的籽棉交售数据及农业部门核实的种植面积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分解、落实、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负责工程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林业部门负责。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报送的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严格按照财政监管流程进行资金的发放,保证退耕户及时、足额补助退耕还林现金。未按照林业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进行发放,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审核无误的终审补贴数据资料。因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畜牧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的享受奖补信息,严格按照财政监管流程发放资金。未按畜牧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畜牧良种补贴: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及良种补贴任务核定下达,配合自治区做好种公畜的鉴定,辖区内供种种畜场管理,良种种公羊的配发等工作。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数据真实、准审核无误的终审资料,因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畜牧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依据畜牧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严格按照财政监管流程进行资金的发放。未按照畜牧部门提供的终审数据资料发放资金,结果有误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组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后提出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民政局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居)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民政局必须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数据审核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民政局负责;财政部门根据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终审结果,严格履行财政职责后及时拨付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终审结果,及时审核拨付资金,造成后果由财政部门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将现金直接发放到户,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套取、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老人员”补助:符合享受自治区“四老”人员财政补贴条件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支部初审后,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要对上报的“四老”人员认真核实年龄、党龄、任职及荣誉证书等情况,经集体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盖章后报县市组织部审批。组织部必须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数据审核不真实、不准确,出现套取补贴资金问题,由组织部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县市组织部审核确认的终审结果,严格履行财政职责后及时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组织部审核确认的终审结果,及时审核拨付资金,造成后果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将现金直接发放到人。若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套取、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资金发放程序
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制度发放;如无专门规定,按照以下流程发放:
(一)各乡镇村委会组织负责本辖区农户补贴项目资金发放清册核实登记。根据农牧民自愿申报和村委会如实申报原则,村委会组织人员对申报内容(包括补贴农牧民姓名、身份证号、一卡通账号、申报补贴项目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进行核查,并编制发放清册(清册内容与申报内容一致)。每张补贴发放清册表必须有制表人、审核人签字,同时在指定地点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在发放清册上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二)各乡镇政府对各类涉农补贴资金的基础数据负直接责任。对本辖区上报的农牧民补贴发放清册及汇总表严格审核把关,组织有关站所进行实地核查,做好数据纠错和核实,确认无误后经审核人、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补贴项目发放清册入户抽查,并对上报的农牧民补贴发放清册进行审核确认(必须由审核人、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和盖章)后,经县市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终审结果后,将补贴信息逐级传输至各相关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补贴发放信息录入农牧民补贴网信息系统,同时在财政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至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或存折。
(五)严格落实涉农补贴发放“一卡通”制度。各县市要按程序在相关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开设银行卡(存折),做到一人一卡(折),确保银行卡(存折)发放到对应的农民手中,做好签收工作。对单个农民发放的,各项涉农补贴资金要集中通过1个银行卡(存折)发放。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补贴资金时,应标明补贴事项和标准,以便于比对核查。
(六)完善补贴资料管理制度。县市要妥善保管涉农补贴有关基础数据、文件、账务材料等。补贴资金的申报、安排、发放、使用、检查、考评、公示等档案资料要定期汇总造册和复印存档。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职责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涉农惠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查看、入户检查、核对资料等为主,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检查要做到项目、资金不留死角,无缺失、无遗漏,每年开展不低于2次的集中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部门、分环节查找原因,及时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二)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市发改、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民政、粮食等涉农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责任、补贴资金兑付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多样式进行,要做到查遗补缺,检查要与整改同步进行,检查覆盖面必须达100%。每年要开展不低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保证补贴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安全有效。
财政部门结合部门监督检查,对所有涉农惠民补贴资金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可采用现场查看、入户调查、电话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形式,抽查覆盖面需达到补贴户数、补贴资金的30%。
(三)重点监督检查
州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民政、粮食、审计等部门要组成专项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在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任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资金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滞留、延压补贴资金;
5.审核把关不严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农户领取涉农补贴资金;
6.不进行公示或公示的时间、地点、范围不符合要求;
7.将涉农补贴资金抵扣罚款、贷款、借款,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8.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涉农补贴资金;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二)在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授意、指使、纵容、强令他人违反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
2.涂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的;
3.因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4.将专户中的涉农惠民资金转为账外资金或“小金库”资金的;
5.阻挠、干扰、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被查行政村存在问题的,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追究村主要负责人、乡镇相关站所负责人的责任。乡镇被检查村50%存在问题的,追究乡镇分管领导的责任。被检查村普遍存在问题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县市被检查乡镇50%存在问题的,追究县市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被检查村普遍存在问题的,追究县市主要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涉及职能部门(本系统)的涉农惠民补贴资金监管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州直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各项涉农惠农补贴资金管理方面出现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据上述部门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