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自治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自治州党委《关于开展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办发〔2016〕25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州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动员大会和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贫困人员脱贫、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增加更多适合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岗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能力;加强就业创业帮扶,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巩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成果,加快建设“花儿昌吉”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自2016年起,全州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3000人以上,零就业家庭保持24小时动态清零;农村少数民族劳动力转移就业1.1万人次以上,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的5000人以上。每年面向少数民族新成长劳动力和农牧区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培训5000人次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到2018年,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少数民族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三、主要内容
(一)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结合自治州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扶持纺织服装、民族刺绣、民族贸易、特色农牧业、生态旅游、民族文化、食品加工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实施好一批 “短平快”产业项目,带动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畜牧养殖、特色种植、乡村环境等与群众紧密相关的生产生活类投入。认真贯彻落实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确保民贸民品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职业培训帮促就业。
1.扎实开展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对全州城乡少数民族未升学、未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人一档”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并积极推荐至相关企业就业,企业吸纳并开展新成长劳动力培训,根据培训工种给予每人2400元至52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2.大力开展企业岗前培训。针对纺织、服装、刺绣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就业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每人18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他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就业并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工种给予每人250元至1500元培训补贴。
3.着力加强技能培训。针对城乡少数民族富余劳动力自身实际及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刺绣、民族餐饮、民俗手工、畜牧养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促进就业。培训合格者给予每人1200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有效开展创业培训。针对具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潜质的城乡少数民族劳动者,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创业成功率。
(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1.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大力引导和支持少数民族劳动者积极参与创业,重点扶持具有创业能力的少数民族劳动者从事初始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劳动者,优先落实5-10万元的创业贷款,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合伙经营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落实创业贷款,并给予2年期全额贴息。
3.全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投入2000万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对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下同)从事团队创业的,按照其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每人提供20-50万元不等的2年期创业无息贷款。对成功创业并带动他人就业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带动就业人数,分别给予3万至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5人奖励3万,6-10人奖励5万,11-20人奖励10万元,21-50人奖励20万元,50人以上奖励30万元)。
4.打造创业平台引领创业。进一步完善州、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免费创业指导。成立自治州青年创业联合会,有效整合创业资源,引领少数民族青年创业者实现自主创业。举办青年创业大赛,积极组织动员少数民族青年创业者参与,带动少数民族群众投身创业、实现创业。
(四)大力促进企业及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就业
1.建立企业吸纳就业奖励机制。设立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促进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各类企业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新增1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建立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奖励制度。对农村劳务合作社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用工协议,并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社员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总额的,按每新吸纳1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
4.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7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指标用于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规定。各类企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吸纳当地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
(五)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1.落实基层就业政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2.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各类企业(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1年见习期内,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优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组织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人数达到该企业(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就业见习人数60%(见习人数需达5人以上),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见习留用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
3.落实公开招考(聘)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坚持设置30%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聘),其他职位族别不限。对笔试使用非本民族语言文字答题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给予加分。
(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
1.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少数民族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巩固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机制。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机制,坚持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充分发挥社区就业援助金作用,对从事微利项目创业的少数民族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给予 5000 元的资金扶持。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于每人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少数民族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向少数民族劳动者免费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开展少数民族专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活动,积极做好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少数民族劳动者针对自身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做好职业规划。借助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供需平台。
(八)保障平等就业权益。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及就业机构的有关招聘和用工行为,持续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切实把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定期研究问题,做出工作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政府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不断加大对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促进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有效保障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推动少数民族就业创业工作发展。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要组织好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平台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及少数民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责任落实。本意见所指少数民族劳动者为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及自治州对口帮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贫困家庭劳动力。各县市、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对在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企业、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实施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政策和措施的单位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原文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