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和《自治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新财预〔2016〕19号)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依法管理地方政府债务

    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守住底线、改革创新、精准施策”,着力做好自治州政府债务的限额控制与预算管理、风险预警与防范化解、监督检查与考核问责等各项工作,构建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有效解决举债约束不严、债务风险意识淡薄、债务基础管理工作松弛、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切实发挥政府债务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借债、还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和安排归还债务的支出预算,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债务限额,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各级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自治州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逐级下达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各县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州财政局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州宏观调控政策、各县市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县市依照自治州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县市政府债务限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市确需举债的,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县当年政府债务和使用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财政部门。

    (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内外债,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和外债融资。同时,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等情况。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地方政府新发生的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自治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

    (二)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地区的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县市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同时,自治州将逐步加大对县市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政府债务防范化解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责任。

    四、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妥善处理或有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支出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自治区财政厅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各级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五、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可以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实体类公司转型过程中,做好存量债务处置、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等问题。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发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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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15:38:2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001/2016-000043 信息来源: 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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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6〕3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自治州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和《自治区做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意见》(新财预〔2016〕19号)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依法管理地方政府债务

    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公开透明、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守住底线、改革创新、精准施策”,着力做好自治州政府债务的限额控制与预算管理、风险预警与防范化解、监督检查与考核问责等各项工作,构建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监管体制,有效解决举债约束不严、债务风险意识淡薄、债务基础管理工作松弛、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切实发挥政府债务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借债、还债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和安排归还债务的支出预算,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严格控制债务限额,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各级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自治州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逐级下达各级政府债务限额。各县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州财政局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州宏观调控政策、各县市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县市依照自治州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本县市政府债务限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市确需举债的,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本县当年政府债务和使用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财政部门。

    (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内外债,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和外债融资。同时,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等情况。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不得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地方政府新发生的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自治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分析和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

    (二)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对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地区的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县市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同时,自治州将逐步加大对县市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政府债务防范化解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责任。

    四、积极化解存量债务,妥善处理或有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支出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自治区财政厅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各级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五、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融资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在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存量债务的基础上,关闭空壳类公司,推动实体类公司转型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可以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注入资本金、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严禁安排财政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买单。实体类公司转型过程中,做好存量债务处置、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工作,切实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逃废债务等问题。由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融资和偿债,消除政府隐性担保,实现风险内部化,其举借的债务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约定的责任,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发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