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考虑、统筹推进。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准入、规范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乡村医生年龄结构、学历水平、养老保险等情况,合理配置我州乡村医生资源。
二、保障合理待遇。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按照财政补助标准,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800元/月(持乡村医生证书)和1200元/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政策。要按照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考核情况,由乡镇卫生院按季度统一发放绩效补助。要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审核、参保缴费等工作,确保在2016年8月底前全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率达到100%。各县市要将村卫生室运行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平稳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转变服务模式。要全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建立家庭健康档案,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年内各县市签约服务工作要完成建档总户数的50%。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人均45元)中新增的5元用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费。要进一步完善签约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强化对乡村医生的培训与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要扎实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确保70%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全面启动使用《村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乡村医生补助、养老保险、绩效考核等信息,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州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任务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