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从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意见》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和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有效救助。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州、县市要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协调的保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及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政府分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信息化核对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建立与此平台相衔接的核对信息系统,提供居民家庭居民户籍、机动车、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险、住房、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通过专网进行数据采集、批量上传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网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顺利开展,2015年底前州、县市核对机构全部建立。

3.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基层工作力量。要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在县市、乡镇(街道)依托现有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宣传、受理、转办、协助、协调等工作,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4.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按照《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按要求足额安排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在确保城乡低保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列支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

5.建立健全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逐步建立城乡低保清理规范的长效机制,重点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管理审核审批和公示程序执行情况、低保金发放情况、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对低保申请受理环节是否向申请对象开具受理单情况和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地方政府“政策保”问题予以清理和规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6.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积极开展购买社会服务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购买服务申请、评审、立项、实施、评估等程序,确保购买服务依法依规实施。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地方政府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

各县市进一步细化、实化《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已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于12月底前全面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要注重与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要加强政策创新,对《办法》中的刚性规定要严格落实,对《办法》中具有弹性或授权性的规定要积极探索实践,在实践中规范和完善。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制定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申请社会救助办理程序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和分类施保工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各县市要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调整机制及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

2.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健全农村牧区“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保供养经费足额及时落实。科学规划农村牧区敬老院、城镇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基础设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全面完成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充分发挥流浪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加快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全方位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3.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大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为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及医疗防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州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居民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要简化办理程序,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工作,拓展救助方式,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全面执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县级及以上政府对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补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救助方面: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学生、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减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教育救助方面:对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发放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救助方面:经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县市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高等教育救助方面:对城镇特困家庭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因天灾人祸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

6.完善住房社会救助制度。

(1)城镇住房社会救助方面。一是把城镇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科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配合民政、卫生、计生、人社、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开展城镇救助对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摸清城镇救助对象的住房、财产、收入、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及人群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城镇住房困难救助对象应保尽保;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提高住房救助家庭审核、审批效率。县市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和社区配备住房保障专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提高住房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效率。对民政部门列入住房救助名册的住房救助对象,社区、街道及民政部门要予以优先受理和审核,缩短审核、审批效率时限。对符合住房救助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住建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三是把住房救助对象有关费用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对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的住房救助对象,以及承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由住建部门提出减免意见并报送民政部门,所需住房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救助政策或统一纳入财政预算项目予以解决,并及时拨付住建部门,确保住房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四是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优先解决住房救助对象需求。各县市可通过新建、购买、长期租赁等途径筹集公租房房源用于住房救助,确保房源供应。

(2)乡镇、村住房救助方面。一是明确救助对象,规范住房救助方式。农村住房救助主要通过实施安居富民工程予以解决,应优先纳入当地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计划,优先实施;二是完善住房救助实施程序。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安居富民建设计划;三是提高建房补贴标准,加大政策支持。提高州、县市、乡镇三级农村救助对象建房补贴标准,加大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在金融贷款、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7.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援助。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8.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市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尽快出台“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在做好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低保对象家庭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科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标准,突出“救急难”特点,明确“救急难”对象范围、救助事项、标准、程序和责任,完善部门间分办、转办流程,明确工作标准、交办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急难群众提供“绿色通道”,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对紧急情况可以实行后置审批,县市要做好备案和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实施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救助需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单、明白册等途径,采取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经办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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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16:57:0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索 引 号: 001/2015-000160 信息来源: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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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昌州政办发〔2015〕6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

自治州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从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意见》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和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有效救助。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开创“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州、县市要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协调的保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及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政府分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信息化核对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建立与此平台相衔接的核对信息系统,提供居民家庭居民户籍、机动车、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险、住房、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通过专网进行数据采集、批量上传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网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顺利开展,2015年底前州、县市核对机构全部建立。

3.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各县市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基层工作力量。要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在县市、乡镇(街道)依托现有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宣传、受理、转办、协助、协调等工作,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4.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按照《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工作经费。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按要求足额安排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在确保城乡低保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列支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

5.建立健全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建立随机抽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逐步建立城乡低保清理规范的长效机制,重点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管理审核审批和公示程序执行情况、低保金发放情况、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对低保申请受理环节是否向申请对象开具受理单情况和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地方政府“政策保”问题予以清理和规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6.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积极开展购买社会服务的试点工作,严格执行购买服务申请、评审、立项、实施、评估等程序,确保购买服务依法依规实施。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地方政府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

各县市进一步细化、实化《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已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于12月底前全面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要注重与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要加强政策创新,对《办法》中的刚性规定要严格落实,对《办法》中具有弹性或授权性的规定要积极探索实践,在实践中规范和完善。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制定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申请社会救助办理程序和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和分类施保工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各县市要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调整机制及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

2.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健全农村牧区“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保供养经费足额及时落实。科学规划农村牧区敬老院、城镇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基础设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完善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全面完成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充分发挥流浪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加快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全方位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3.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严格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强化部门协作,加大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为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及医疗防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基本形成符合自治州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农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居民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市要简化办理程序,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工作,拓展救助方式,科学制定补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全面执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完善教育救助制度。 县级及以上政府对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补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救助方面: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困难家庭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学生、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的子女减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教育救助方面:对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发放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救助方面:经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县市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减免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高等教育救助方面:对城镇特困家庭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在贫困线以下以及无收入来源和能力支付首次入学费用的家庭子女,因天灾人祸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学生,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人特困家庭子女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

6.完善住房社会救助制度。

(1)城镇住房社会救助方面。一是把城镇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科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配合民政、卫生、计生、人社、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开展城镇救助对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摸清城镇救助对象的住房、财产、收入、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及人群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城镇住房困难救助对象应保尽保;二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提高住房救助家庭审核、审批效率。县市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和社区配备住房保障专干、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提高住房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效率。对民政部门列入住房救助名册的住房救助对象,社区、街道及民政部门要予以优先受理和审核,缩短审核、审批效率时限。对符合住房救助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住建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三是把住房救助对象有关费用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对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的住房救助对象,以及承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由住建部门提出减免意见并报送民政部门,所需住房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救助政策或统一纳入财政预算项目予以解决,并及时拨付住建部门,确保住房救助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四是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优先解决住房救助对象需求。各县市可通过新建、购买、长期租赁等途径筹集公租房房源用于住房救助,确保房源供应。

(2)乡镇、村住房救助方面。一是明确救助对象,规范住房救助方式。农村住房救助主要通过实施安居富民工程予以解决,应优先纳入当地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计划,优先实施;二是完善住房救助实施程序。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安居富民建设计划;三是提高建房补贴标准,加大政策支持。提高州、县市、乡镇三级农村救助对象建房补贴标准,加大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在金融贷款、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7.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援助。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8.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各县市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尽快出台“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在做好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低保对象家庭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科学制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标准,突出“救急难”特点,明确“救急难”对象范围、救助事项、标准、程序和责任,完善部门间分办、转办流程,明确工作标准、交办时限,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化解急难问题。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通过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为急难群众提供“绿色通道”,对于个人没有申请能力的,依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对紧急情况可以实行后置审批,县市要做好备案和公示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实施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救助需求。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单、明白册等途径,采取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加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经办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