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6〕39号)文件精神,昌吉州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从202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州医疗保障局保障管理科

电子邮箱:924435679@qq.com;

联系电话: 0994-2267100;

联系地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州医保局(二楼)(邮编:831100)。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日   

关于《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2017年昌吉州列为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地市。2018年1月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原试点地区筹资落实费率制;2027年,将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本方案政策要求,基本建立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

(二)我州现行制度与自治区要求主要差异。一是城乡居民尚未被纳入长护保障范围。二是现行筹资政策单位个人均不缴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划转的筹资方式(100元/人/年),与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的要求不一致。三是支付范围、标准及激励约束机制、待遇变更等待遇保障政策有待完善。

2026年上半年,州医保局对标国家、自治区文件,积极开展调研,书面征求州人社、财政、民政、卫健、残联、税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医保局意见,形成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共征得意见12条,采纳4条,未采纳8条,对未采纳意见与提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部分

(一)工作要求。全州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面参加长护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基金管理。2027年1月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落实费率制,将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过渡到自治区政策要求。

(二)参保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自2027年1月起缴费费率为0.3%(单位0.15%,个人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从9.5%降低为9.35%)。

2.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单位不缴。缴费基数为本人养老金总额,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相同(0.15%),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

3.未就业城乡居民:2026年9月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征缴2027年度费用。缴费基数全疆统一为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起步费率0.15%,每年提高0.05个百分点,2030年达0.3%,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按1:1分担。

4.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标准参保。

5.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资助,资助方式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随监护人参保,无需单独缴费。

(三)优化待遇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经评估后享受待遇,合规长护服务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执行全疆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其中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7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区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为平稳过渡,明确了2026年底前,申请评估的职工,选择按原居家自助护理服务方式的,原保障待遇可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执行全疆统一的连续缴费激励、断保设立等待期约束机制。

(四)规范管理运行。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首次评估、定期复评费用由基金承担。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机构等可申报长护服务定点。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评估、定点机构、费用拨付全链条监管。长护险与医保同步登记、合并缴费,依托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增设长护险子系统,建立失能人员“一人一档”;可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经办,费用按协议列支。常态化开展长期照护师技能培训与职业等级认定,提升照护服务专业水平。

(五)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县(市)政府财政补助和参保、宣传等民生保障责任,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结合我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对标国家、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安排,持续完善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1月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落实费率制,将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过渡到自治区政策要求。

二、参保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

(一)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三)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有关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过渡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准费率标准。

1.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部分,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方式实现。自2027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

2.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 ;个人缴费和政府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5.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等特殊群体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6.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7.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优化待遇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服务方式。将原长期护理服务方式类型调整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26年12月31日前,申请评估的职工,评估通过后,选择按原居家自助护理服务方式的,原保障待遇可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执行。

(三)待遇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I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动态调整。

(四)激励约束。连续缴费激励政策、断保和未及时参保的约束政策及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政策等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四、规范管理运行

(一)统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可以从基金中支付,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二)加强服务管理。合理编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将村卫生室作为居家和社区护理延伸网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纳入失能评估体系。持续完善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质效。

(三)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落实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四)强化基金监管。持续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等纳入监管范围,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过程监督,有效提升监管质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五)优化经办管理。持续完善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和管理的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登记,共同缴费。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风险防范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效,委托经办所需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持续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功能应用,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

(六)推进长期照护师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庭照护者等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长护技能培训。鼓励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地责任,按规定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和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残联、金融监管部门等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州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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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开始时间】: 2026-08-03 【征集状态】: 征集已结束 【结束时间】: 2026-08-11

结果反馈:

关于《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无群众通过信件、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08月12日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6〕39号)文件精神,昌吉州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从202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州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州医疗保障局保障管理科

电子邮箱:924435679@qq.com;

联系电话: 0994-2267100;

联系地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州医保局(二楼)(邮编:831100)。

                                                                                  昌吉州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日   

关于《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2017年昌吉州列为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地市。2018年1月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原试点地区筹资落实费率制;2027年,将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本方案政策要求,基本建立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

(二)我州现行制度与自治区要求主要差异。一是城乡居民尚未被纳入长护保障范围。二是现行筹资政策单位个人均不缴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划转的筹资方式(100元/人/年),与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的要求不一致。三是支付范围、标准及激励约束机制、待遇变更等待遇保障政策有待完善。

2026年上半年,州医保局对标国家、自治区文件,积极开展调研,书面征求州人社、财政、民政、卫健、残联、税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医保局意见,形成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共征得意见12条,采纳4条,未采纳8条,对未采纳意见与提出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五部分

(一)工作要求。全州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面参加长护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基金管理。2027年1月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落实费率制,将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过渡到自治区政策要求。

(二)参保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自2027年1月起缴费费率为0.3%(单位0.15%,个人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从9.5%降低为9.35%)。

2.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单位不缴。缴费基数为本人养老金总额,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相同(0.15%),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

3.未就业城乡居民:2026年9月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征缴2027年度费用。缴费基数全疆统一为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起步费率0.15%,每年提高0.05个百分点,2030年达0.3%,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按1:1分担。

4.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单位职工或未就业城乡居民标准参保。

5.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资助,资助方式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

6.18周岁以下人员:随监护人参保,无需单独缴费。

(三)优化待遇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经评估后享受待遇,合规长护服务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执行全疆统一的待遇保障政策。其中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7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区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为平稳过渡,明确了2026年底前,申请评估的职工,选择按原居家自助护理服务方式的,原保障待遇可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执行全疆统一的连续缴费激励、断保设立等待期约束机制。

(四)规范管理运行。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首次评估、定期复评费用由基金承担。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机构等可申报长护服务定点。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评估、定点机构、费用拨付全链条监管。长护险与医保同步登记、合并缴费,依托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增设长护险子系统,建立失能人员“一人一档”;可委托社会力量参与经办,费用按协议列支。常态化开展长期照护师技能培训与职业等级认定,提升照护服务专业水平。

(五)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县(市)政府财政补助和参保、宣传等民生保障责任,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昌吉州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结合我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对标国家、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安排,持续完善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1月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落实费率制,将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过渡到自治区政策要求。

二、参保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机制。

(一)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三)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有关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过渡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基准费率标准。

1.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部分,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方式实现。自2027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15个百分点。

2.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或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 ;个人缴费和政府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

5.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等特殊群体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6.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7.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优化待遇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送达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服务方式。将原长期护理服务方式类型调整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次日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26年12月31日前,申请评估的职工,评估通过后,选择按原居家自助护理服务方式的,原保障待遇可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执行。

(三)待遇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按单位职工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方式实行梯度差异性待遇保障政策,重度失能Ⅲ级、Ⅱ级和I级,最高支付限额逐级递减5%;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依次递减5%。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实行动态调整。

(四)激励约束。连续缴费激励政策、断保和未及时参保的约束政策及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政策等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四、规范管理运行

(一)统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可以从基金中支付,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二)加强服务管理。合理编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卫生机构因地制宜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将村卫生室作为居家和社区护理延伸网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纳入失能评估体系。持续完善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质效。

(三)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落实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四)强化基金监管。持续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等纳入监管范围,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过程监督,有效提升监管质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五)优化经办管理。持续完善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和管理的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登记,共同缴费。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的考核评价、激励约束、风险防范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效,委托经办所需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持续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功能应用,提升经办服务效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

(六)推进长期照护师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庭照护者等广泛开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长护技能培训。鼓励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属地责任,按规定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和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残联、金融监管部门等各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州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