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意见征集】《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我局会同多部门制定了《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shj2521234@163.com

2、传真:0994-2267891

联系人:郑旭雯   联系电话:23253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14日。

附件:《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商务局

2021年7月6日

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全面推动项目落地开工,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2021年起,凡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最新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州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符合自治州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水资源论证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新基建、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3亿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70%、8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纺织服装、电子产品、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葡萄酒、旅游十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煤炭煤化工产业仅限于5G信息化推广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工业资产、厂房、土地等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一次性全额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发展

第六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物流园等商贸物流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昌吉州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建总部楼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50%以上、企业自有办公面积占总办公面积的50%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加快昌吉州全域旅游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风景道项目建设与开发,对文旅企业经营性贷款予以贴息补助;加大“引客入昌”政策扶持力度,对内地来昌旅游的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车队团组进行按人头补贴100—200元/人,对疆内其它地州市来昌旅游的团组按人头补贴30—100元/人;对打造文旅融合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村、葡萄酒庄旅游示范点、馕产品进景区销售点、智慧旅游项目和提升民宿户厕工程等,按层次不同给予0.3—30万元不等的扶持补贴。

第九条  在昌吉州投资建设学校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在昌吉州投资建设三甲标准医院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项目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于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区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强化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改制、挂牌、上市融资企业在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分阶段、分层次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实施“引金入昌”工作,鼓励县市、园区对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协助存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昌吉州招商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吸引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所列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疆内外园区利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低电价优势,在准东开发区设立“园中园”,参照“飞地经济”模式进行项目合作。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企业困难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破坏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开工许可、建设入统等予以优先考虑。县市、园区落实有困难的,由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洽谈、协调、落实。

第二十条  全面优化昌吉州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气报装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昌吉州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有在昌吉州落户意愿的全部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子女优先考虑就近入学。

七、政策申报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期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额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的,由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经自治州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州其他优惠政策不叠加执行,与本政策条款有冲突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昌吉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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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我局会同多部门制定了《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shj2521234@163.com

2、传真:0994-2267891

联系人:郑旭雯   联系电话:232535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14日。

附件:《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商务局

2021年7月6日

昌吉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持续优化自治州营商环境,全面推动项目落地开工,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2021年起,凡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最新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自治区、州重点扶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符合自治州产业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消耗、水资源论证等要求,财务核算符合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新基建、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制造、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产业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3亿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60%、70%、8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纺织服装、电子产品、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葡萄酒、旅游十大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煤炭煤化工产业仅限于5G信息化推广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工业资产、厂房、土地等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一次性全额奖励。

三、鼓励服务业发展

第六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物流园等商贸物流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延伸产业链、技术改造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昌吉州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建总部楼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到50%以上、企业自有办公面积占总办公面积的50%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加快昌吉州全域旅游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风景道项目建设与开发,对文旅企业经营性贷款予以贴息补助;加大“引客入昌”政策扶持力度,对内地来昌旅游的包机(含切位)、专列、自驾车队团组进行按人头补贴100—200元/人,对疆内其它地州市来昌旅游的团组按人头补贴30—100元/人;对打造文旅融合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村、葡萄酒庄旅游示范点、馕产品进景区销售点、智慧旅游项目和提升民宿户厕工程等,按层次不同给予0.3—30万元不等的扶持补贴。

第九条  在昌吉州投资建设学校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在昌吉州投资建设三甲标准医院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项目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在昌吉州投资新建、续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企业所用土地向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于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区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五、强化金融支持 

第十四条  改制、挂牌、上市融资企业在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分阶段、分层次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实施“引金入昌”工作,鼓励县市、园区对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协助存款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昌吉州招商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吸引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本优惠政策第二条所列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疆内外园区利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低电价优势,在准东开发区设立“园中园”,参照“飞地经济”模式进行项目合作。

第十八条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企业困难投诉,切实维护招商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破坏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报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开工许可、建设入统等予以优先考虑。县市、园区落实有困难的,由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洽谈、协调、落实。

第二十条  全面优化昌吉州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气报装服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昌吉州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有在昌吉州落户意愿的全部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子女优先考虑就近入学。

七、政策申报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期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额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的,由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园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经自治州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兑现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州其他优惠政策不叠加执行,与本政策条款有冲突的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由昌吉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意见征集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