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各县(市)以本办法为指导,按照定价权限制定本县(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含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秩序维护费、办公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和法定税费、合理利润。
前期物业合理利润率控制在6%—8%区间内。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含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包含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已购得车库(位)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和地上(地下)临时停车服务费。
其他服务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设施维修、家政等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并按不同物业的性质、用途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地上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房以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次日起计算交纳,期房以房屋竣工验收后,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指导价,并根据成本变动适时调整指导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服务费由县(市)按不超过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标准制定。普通住宅小区为保障地下停车库的正常运行,提供供热服务产生的费用,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分摊。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入中可获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报酬,具体报酬幅度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收入的30%,70%(及以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收益用途等,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服务报酬水平等。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适度减收物业公共服务费。残疾人可适度减收前期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突破50%;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残疾人是否减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场地占用费,具体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确定是否减收和减收幅度(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高于四级物业服务等级的,由县(市)在相应服务等级的基础上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利用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经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收支和公共水电费摊销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县(市)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发改价格〔2014〕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