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5月12日18:00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人:柴冬凯  2342215、2332945(传真)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5号)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区、州有关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牧民增收致富为重点,全面推进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把供销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目标任务。围绕自治州“六个走在前列”战略目标,深入谋划和推进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到2020年,全州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更加健全;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不断完备;农村综合服务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城乡互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融合、土地托管、农业航空、农村金融的新型经营服务业态取得实质性进展;社有企业改制、县级供销联合社治理机制深入推进,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经营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争当新疆供销社系统改革先行者、发展排头兵,把昌吉州供销社建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

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创新供销社的服务模式,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实现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拓展,全面提升供销社服务能力。

(一)适应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大力推进以土地托管为重点的规模化服务。加强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采取大田托管、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订单销售等多种服务方式,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全过程、“保姆式”、“菜单式”服务,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发展服务带动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到2020年,完成土地托管面积突破10万亩,有效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难题。

(二)适应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力推进以农业航空产业为重点的精准化服务。积极推广应用农业航空智能化装备和高工效施药技术,培育发展新型农机服务经营主体,健全飞防作业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大面积专业化统防统治飞防作业,做大做强新疆农业航空产业园,推动“产学研用”深度结合,促进农资、农机、农艺有效融合,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科技含量,增强农林草业抗灾减灾增收能力,到2020年每年完成飞防作业面积300万亩以上。

(三)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以三产融合发展为重点的全程化服务。发挥供销社的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在县市和重点乡镇积极创建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收储加工、产销对接、市场营销、农业信息、金融服务等全方位、系列化服务,促进产业资源整合、产品创新、经营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融合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加快流通服务方式创新

(一)打造城乡流通服务平台。促进传统经营模式向新型经营业态和现代经营方式转变。继续推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规律和农牧民需求,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多种不同模式,在产地建设农产品集散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乡重点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社区综合超市、鲜活农产品零售终端,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预冷储存、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市场(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管护能力和水平,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产销对接、有机联动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

抢抓一带一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机遇,加快推进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大与对口援疆省市的对接,着力实施闽昌、晋昌两地特色产品互联互通,进一步发挥各省市新疆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营销大户参加产销商对接会、农副产品展示会,培育打造“昌吉品牌”,促进昌吉名优特产品东进西出,辐射内地,拓展中亚,到2020年,在内地省份设立昌吉名优特农产品外销网点100家以上,每年组织和帮助农户推销产品突破15亿元。

(二)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根植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深入实施网上供销社建设工程,以电商进村、快递入户促进农产品进城、消费品下乡,全力打造州级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和县级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基层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与电商网络平台的有效对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代购(销)点、取货点等,建设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上接市场、下联基地,线上交易、线下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为一体的运营新模式,到2020年实现州、县、乡、村“网上供销社”基本贯通。

(三)打造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顺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积极依法稳妥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前提下,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或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牵头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担保公司和小型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农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担保贷款试点。

(四)打造惠农项目和公益性服务平台。要切实发挥好供销社的体制优势和独特作用,支持供销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政府民生项目、惠农项目和公益性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推动各类惠农政策进村入户,使供销社真正成为政府信得过、抓得住、用得上的重要载体。

四、促进基层组织扩面提质增效

(一)改造培育新型基层社。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对基层供销社的分类指导和改造提升,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发展,增强基层社经营服务实力,改造兴办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发展强劲、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社。对基层社空白乡镇,要鼓励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村能人等作为成员,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形式恢复重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无场地、无人员、无网点的“三无”基层社,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开放办社,采取龙头带动、强社带动,股权改造、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重塑市场经营主体,壮大经营体系拓展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大对基层社的政策扶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恢复重建工作,到2020年,全州基层供销社数量突破60个,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

(二)领办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技术等出资入股,与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产业型和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探索“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发展模式,加强产权联接、组织联合和业务合作,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区域、跨产业的再联合,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星级社”创建活动,到2020年,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达到300家以上,示范合作社50家以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数达30家以上。

(三)建设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社。按照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多样、管理规范的标准,加快推进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商品经营服务、精神文化服务和其他多方面的服务,打造半径3公里服务圈,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功能,扩充服务项目和内容,开设“一站式”、“一线式”便民服务窗口,到2020年实现乡镇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行“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新模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两委”、社会力量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群众提供日用消费品、乡村休闲旅游、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信息咨询、资产租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业务代办、劳务输出等系列化综合服务。到2020年综合服务社(日用品超市)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五、创新供销社治理机制

(一)优化联合社内部治理结构。适应合作经济联合组织要求,构建供销合作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企业的双重职能。州供销社要行使好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能,组织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县级供销社要落实好为农服务的职责,指导基层社和农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网点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完善上级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加强供销社层级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真正建立起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

(二)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探索供销社社理事会对社有参控股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联合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通过组建资产投资管理运营公司、委派出资人代表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等办法,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社有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入股、相互参股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农膜、蔬菜、肉类、救灾扶贫物资的政策性收储和供应。推动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集团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联合社组建供销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路子。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新兴产业和骨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促进社有企业快速成长。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农村改革大局,落实领导主体责任,统筹谋划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自治区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新党厅字〔2016〕62号)要求,组织落实好昌吉州六项改革试点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配套政策支持,每项改革落实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跑表计时,到点验收,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树立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典型,示范带动供销社改革全面深入地推进。县市党委政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要在2017年内出台。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十三•五”期间州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和“三农”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注入、供销社自筹、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支持供销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自治州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县市财政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注入。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在县级联合社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扶持综合改革、为农综合服务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政府债券、社会资本投入合作发展基金。制订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切实管好、用好合作发展基金。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涉农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州县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规划给予优先安排;支持供销社承接各类项目建设,自治州涉农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加大对农业航空产业的扶持,对购买农用航空器和开展专业化飞防作业,给予财政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汽车拆解、废旧家电、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并给予资质认定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或社属企业,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三)加强权益保护。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严禁随意平调、侵占、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在城乡规划变更、城市建设中已发生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坚决纠正并给予补偿,尽快恢复供销合作社经营阵地和服务功能;有关部门征收基层社及社有企业资产的,应征得县级联合社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各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妥善解决供销社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拓宽领导干部选拔渠道,加强干部队伍交流任用,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建立完善供销系统干部职工培训体系,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支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推动落实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坚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规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完善供销社组织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合作社文化建设,为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昌吉州六个走在前列,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吉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秩序,规范农企双方行为,维护农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昌吉州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组织及个体,从事各类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制种基地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按规划区域落实制种基地。各县(市)农业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会同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种子生产基地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切实维护昌吉州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西甜瓜、蔬菜)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和广大制种农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章  种子生产管理

第四条  严格实行制种企业准入制度。凡在我州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由国家农业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颁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生产的企业必须持登记证书,在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无证或租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备案非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实行制种企业三级备案制度。凡在昌吉州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均须在当地县(市)、乡(镇)、村委会进行三级备案登记,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制种基地所在地乡(镇)承诺其所生产的种子是非侵权套牌和转基因品种。县(市)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备案与相关承诺的监督工作。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在当年3月20日前持企业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主要农作物生产备案表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当地县(市)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各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在对相关证照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向辖区内乡镇和村组进行公布,由制种村统一选择已公告的制种企业进行合法生产,严禁生产经营组织私自选择制种企业,严禁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在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企业,必须在当年5月25日前将签订的合同以村或合作社为单位按生产种子的品种和面积到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

第六条  实行制种户代表大会制度。各县(市)种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指导各制种村召开村民(制种户)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确定种子生产合同条款、种子生产地块和面积,并由乡镇和基地所在村对种子生产所在地块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实行合同审查制度。县(市)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规范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范本,在播种前制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基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农民制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订制种生产收购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农户个人与制种企业私自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被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在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时要在合同上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并有委托方法人签字确认,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时乡镇司法所要进行现场监督。乡镇政府负责审查辖区内基地村或制种合作社与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中要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交纳保费与获取灾后保险赔偿的主体,减少灾后赔偿造成的企农纠纷。

第八条  实行种子生产基地登记备案制度。各制种村组、乡镇对辖区内从事制种的企业、农户及制种面积等内容根据统一明细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区域内的所有制种基地生产情况进行备案,核实乡镇备案内容的真实性,重点对村组、乡镇允许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从事生产、企业承诺内容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当年落实的制种面积向所在县(市)种业协会缴纳风险抵押金,由县种子协会专户收缴,县农业局负责资金监管。抵押金的收缴标准为每亩50元。当年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次性退还本息。发生恶性竞争基地、生产转基因、假劣种子、套购抢购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兑现制种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扣除抵押金。

第十条  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各县(市)种子协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县诚信“黑名单”制度,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对协会认定的“黑名单”进行核实与监管。有下列行为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村、制种合作社列入“黑名单”。

(1)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承诺的;向他方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过恶性竞争扰乱种子生产基地秩序的;在对制种户进行制种技术指导中出现严重失误,给制种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2)制种基地村:没有严格落实备案制的;允许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处理农企矛盾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没有按照种子生产要求合理设置隔离带、给制种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3)制种合作社或农户:不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私自倒卖种子或在交售的种子中掺杂掺假的;私自与未经资质审查企业或中介从事制种的;不按照基地村和制种企业要求,在隔离区故意种植影响基地村开展制种生产的;不按照制种企业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进行田间管理,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

县(市)种子协会与种子管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制种村、制种合作社或农户名单上报州种子协会和州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全州范围内三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种子生产;对列入“黑名单”的制种村、制种合作社或农户不建议合规企业从事任何种子生产,由县(市)农业局协调金融部门取消其信用村、信用户资格。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  实行管理责任落实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要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部门按照基地监管责任做好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种子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及人员。各级农业、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执法公正性,提高办案效率。在处理相关种子违法案件时,案值达到移交公安、司法部门的标准的,应及时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压案或瞒报案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第十二条  实行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大项目监管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制种基地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内容,打造“五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的杂交玉米、西甜瓜、蔬菜等种子生产基地。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村两委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本村内违法违规、恶意竞争基地行为不制止;不通过制种户代表大会私自确定种子生产企业;对在不适宜种子生产地块中进行种子生产的行为不制止;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把关不严;对本村内出现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劝阻,不上报;出现种子隔离区、质量、收购、付款等纠纷不及时有效调解,造成制种户群体性上访的;村两委及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的企业或签订不规范合同,对制种户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制种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故意隐瞒实情,私自安排未登记备案的企业或私人中介进行农作物制种生产的相关责任人,由乡镇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村两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领导干部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恶意竞争基地的行为不劝阻、不制止,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审查不严;对侵权套牌和转基因品种查处不力,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出现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出现种子隔离区、质量、收购、付款等纠纷不及时有效调解,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生产行为。由县(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基地建设项目落实不到位,基地监管出现重大失误被取消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的县(市)相关领导追究责任。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基地监管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发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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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5月12日18:00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三科。

联系人:柴冬凯  2342215、2332945(传真)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自治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6〕5号)精神,结合昌吉州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区、州有关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牧民增收致富为重点,全面推进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把供销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目标任务。围绕自治州“六个走在前列”战略目标,深入谋划和推进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到2020年,全州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更加健全;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不断完备;农村综合服务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城乡互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融合、土地托管、农业航空、农村金融的新型经营服务业态取得实质性进展;社有企业改制、县级供销联合社治理机制深入推进,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经营发展实力明显增强,争当新疆供销社系统改革先行者、发展排头兵,把昌吉州供销社建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

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创新供销社的服务模式,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实现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拓展,全面提升供销社服务能力。

(一)适应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大力推进以土地托管为重点的规模化服务。加强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采取大田托管、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订单销售等多种服务方式,为农户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全过程、“保姆式”、“菜单式”服务,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发展服务带动型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到2020年,完成土地托管面积突破10万亩,有效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难题。

(二)适应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大力推进以农业航空产业为重点的精准化服务。积极推广应用农业航空智能化装备和高工效施药技术,培育发展新型农机服务经营主体,健全飞防作业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大面积专业化统防统治飞防作业,做大做强新疆农业航空产业园,推动“产学研用”深度结合,促进农资、农机、农艺有效融合,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科技含量,增强农林草业抗灾减灾增收能力,到2020年每年完成飞防作业面积300万亩以上。

(三)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以三产融合发展为重点的全程化服务。发挥供销社的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在县市和重点乡镇积极创建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方、智能配肥、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收储加工、产销对接、市场营销、农业信息、金融服务等全方位、系列化服务,促进产业资源整合、产品创新、经营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融合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加快流通服务方式创新

(一)打造城乡流通服务平台。促进传统经营模式向新型经营业态和现代经营方式转变。继续推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市场规律和农牧民需求,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多种不同模式,在产地建设农产品集散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乡重点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社区综合超市、鲜活农产品零售终端,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预冷储存、冷链运输、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市场(物流园区)建设、运营、管护能力和水平,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产销对接、有机联动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

抢抓一带一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机遇,加快推进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加大与对口援疆省市的对接,着力实施闽昌、晋昌两地特色产品互联互通,进一步发挥各省市新疆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营销大户参加产销商对接会、农副产品展示会,培育打造“昌吉品牌”,促进昌吉名优特产品东进西出,辐射内地,拓展中亚,到2020年,在内地省份设立昌吉名优特农产品外销网点100家以上,每年组织和帮助农户推销产品突破15亿元。

(二)打造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发挥供销合作社根植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深入实施网上供销社建设工程,以电商进村、快递入户促进农产品进城、消费品下乡,全力打造州级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和县级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基层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推动供销合作社实体与电商网络平台的有效对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代购(销)点、取货点等,建设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上接市场、下联基地,线上交易、线下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为一体的运营新模式,到2020年实现州、县、乡、村“网上供销社”基本贯通。

(三)打造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顺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积极依法稳妥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前提下,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或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牵头组建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担保公司和小型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农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担保贷款试点。

(四)打造惠农项目和公益性服务平台。要切实发挥好供销社的体制优势和独特作用,支持供销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政府民生项目、惠农项目和公益性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推动各类惠农政策进村入户,使供销社真正成为政府信得过、抓得住、用得上的重要载体。

四、促进基层组织扩面提质增效

(一)改造培育新型基层社。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对基层供销社的分类指导和改造提升,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融合发展,增强基层社经营服务实力,改造兴办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发展强劲、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社。对基层社空白乡镇,要鼓励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农村能人等作为成员,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形式恢复重建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无场地、无人员、无网点的“三无”基层社,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开放办社,采取龙头带动、强社带动,股权改造、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重塑市场经营主体,壮大经营体系拓展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大对基层社的政策扶持,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恢复重建工作,到2020年,全州基层供销社数量突破60个,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

(二)领办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技术等出资入股,与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产业型和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探索“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三位一体发展模式,加强产权联接、组织联合和业务合作,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共赢。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跨区域、跨产业的再联合,扩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基础。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星级社”创建活动,到2020年,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达到300家以上,示范合作社50家以上,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总数达30家以上。

(三)建设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社。按照选址科学、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多样、管理规范的标准,加快推进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商品经营服务、精神文化服务和其他多方面的服务,打造半径3公里服务圈,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功能,扩充服务项目和内容,开设“一站式”、“一线式”便民服务窗口,到2020年实现乡镇为农社会化服务中心全覆盖。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行“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新模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与村“两委”、社会力量共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为群众提供日用消费品、乡村休闲旅游、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信息咨询、资产租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业务代办、劳务输出等系列化综合服务。到2020年综合服务社(日用品超市)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五、创新供销社治理机制

(一)优化联合社内部治理结构。适应合作经济联合组织要求,构建供销合作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企业的双重职能。州供销社要行使好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能,组织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县级供销社要落实好为农服务的职责,指导基层社和农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网点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完善上级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成员社对上级社的评价机制,加强供销社层级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真正建立起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

(二)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理顺社企关系,探索供销社社理事会对社有参控股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联合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通过组建资产投资管理运营公司、委派出资人代表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等办法,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和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社有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入股、相互参股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农膜、蔬菜、肉类、救灾扶贫物资的政策性收储和供应。推动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社有企业集团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联合社组建供销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路子。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新兴产业和骨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促进社有企业快速成长。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农村改革大局,落实领导主体责任,统筹谋划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自治区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新党厅字〔2016〕62号)要求,组织落实好昌吉州六项改革试点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配套政策支持,每项改革落实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跑表计时,到点验收,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树立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典型,示范带动供销社改革全面深入地推进。县市党委政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要在2017年内出台。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十三•五”期间州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和“三农”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扶持。通过财政资金注入、供销社自筹、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支持供销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自治州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各县市财政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注入。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在县级联合社自愿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扶持综合改革、为农综合服务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政府债券、社会资本投入合作发展基金。制订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切实管好、用好合作发展基金。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涉农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物流设施,州县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项目用地纳入当地政府用地规划给予优先安排;支持供销社承接各类项目建设,自治州涉农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加大对农业航空产业的扶持,对购买农用航空器和开展专业化飞防作业,给予财政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汽车拆解、废旧家电、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并给予资质认定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或社属企业,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三)加强权益保护。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严禁随意平调、侵占、处置供销合作社资产;在城乡规划变更、城市建设中已发生侵占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坚决纠正并给予补偿,尽快恢复供销合作社经营阵地和服务功能;有关部门征收基层社及社有企业资产的,应征得县级联合社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确保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各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妥善解决供销社政策性财务挂账和土地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强供销社自身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拓宽领导干部选拔渠道,加强干部队伍交流任用,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建立完善供销系统干部职工培训体系,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支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要推动落实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坚持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规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完善供销社组织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合作社文化建设,为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昌吉州六个走在前列,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吉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秩序,规范农企双方行为,维护农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种子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配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昌吉州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组织及个体,从事各类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制种基地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按规划区域落实制种基地。各县(市)农业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会同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种子生产基地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切实维护昌吉州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西甜瓜、蔬菜)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和广大制种农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章  种子生产管理

第四条  严格实行制种企业准入制度。凡在我州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由国家农业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颁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生产的企业必须持登记证书,在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无证或租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备案非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实行制种企业三级备案制度。凡在昌吉州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均须在当地县(市)、乡(镇)、村委会进行三级备案登记,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制种基地所在地乡(镇)承诺其所生产的种子是非侵权套牌和转基因品种。县(市)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备案与相关承诺的监督工作。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在当年3月20日前持企业营业执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主要农作物生产备案表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当地县(市)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各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在对相关证照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向辖区内乡镇和村组进行公布,由制种村统一选择已公告的制种企业进行合法生产,严禁生产经营组织私自选择制种企业,严禁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在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企业,必须在当年5月25日前将签订的合同以村或合作社为单位按生产种子的品种和面积到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

第六条  实行制种户代表大会制度。各县(市)种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指导各制种村召开村民(制种户)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确定种子生产合同条款、种子生产地块和面积,并由乡镇和基地所在村对种子生产所在地块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实行合同审查制度。县(市)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规范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范本,在播种前制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基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农民制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订制种生产收购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农户个人与制种企业私自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被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在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时要在合同上加盖委托方的公章,并有委托方法人签字确认,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时乡镇司法所要进行现场监督。乡镇政府负责审查辖区内基地村或制种合作社与制种企业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文本中要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交纳保费与获取灾后保险赔偿的主体,减少灾后赔偿造成的企农纠纷。

第八条  实行种子生产基地登记备案制度。各制种村组、乡镇对辖区内从事制种的企业、农户及制种面积等内容根据统一明细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对本县(市)区域内的所有制种基地生产情况进行备案,核实乡镇备案内容的真实性,重点对村组、乡镇允许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从事生产、企业承诺内容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种子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当年落实的制种面积向所在县(市)种业协会缴纳风险抵押金,由县种子协会专户收缴,县农业局负责资金监管。抵押金的收缴标准为每亩50元。当年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次性退还本息。发生恶性竞争基地、生产转基因、假劣种子、套购抢购或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兑现制种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扣除抵押金。

第十条  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各县(市)种子协会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县诚信“黑名单”制度,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对协会认定的“黑名单”进行核实与监管。有下列行为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村、制种合作社列入“黑名单”。

(1)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承诺的;向他方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过恶性竞争扰乱种子生产基地秩序的;在对制种户进行制种技术指导中出现严重失误,给制种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2)制种基地村:没有严格落实备案制的;允许未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从事非法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处理农企矛盾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没有按照种子生产要求合理设置隔离带、给制种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3)制种合作社或农户:不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私自倒卖种子或在交售的种子中掺杂掺假的;私自与未经资质审查企业或中介从事制种的;不按照基地村和制种企业要求,在隔离区故意种植影响基地村开展制种生产的;不按照制种企业种子生产技术要求进行田间管理,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的。

县(市)种子协会与种子管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制种村、制种合作社或农户名单上报州种子协会和州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全州范围内三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种子生产;对列入“黑名单”的制种村、制种合作社或农户不建议合规企业从事任何种子生产,由县(市)农业局协调金融部门取消其信用村、信用户资格。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一条  实行管理责任落实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要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级部门按照基地监管责任做好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种子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及人员。各级农业、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执法公正性,提高办案效率。在处理相关种子违法案件时,案值达到移交公安、司法部门的标准的,应及时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压案或瞒报案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

第十二条  实行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大项目监管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制种基地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内容,打造“五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信息化)的杂交玉米、西甜瓜、蔬菜等种子生产基地。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村两委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本村内违法违规、恶意竞争基地行为不制止;不通过制种户代表大会私自确定种子生产企业;对在不适宜种子生产地块中进行种子生产的行为不制止;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把关不严;对本村内出现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劝阻,不上报;出现种子隔离区、质量、收购、付款等纠纷不及时有效调解,造成制种户群体性上访的;村两委及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的企业或签订不规范合同,对制种户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制种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故意隐瞒实情,私自安排未登记备案的企业或私人中介进行农作物制种生产的相关责任人,由乡镇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村两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领导干部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恶意竞争基地的行为不劝阻、不制止,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审查不严;对侵权套牌和转基因品种查处不力,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出现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出现种子隔离区、质量、收购、付款等纠纷不及时有效调解,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违法生产行为。由县(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基地建设项目落实不到位,基地监管出现重大失误被取消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的县(市)相关领导追究责任。农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基地监管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民政府发布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意见征集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