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州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5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从即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热忱欢迎全州各界人士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针对我州校车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梳理汇总,把好的意见建议吸纳到我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之中。
联系人:张建丽
电话(传真):0994-2343582
邮箱:1442641158@qq.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2026年1月9日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我州启动了中小学专用校车配备工作,截至目前,全州已配备244辆专用校车,实现7县市、1园区农牧区学生乘车服务全覆盖,有力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校车安全运行,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起草制定《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起草情况并作出具体要求。分管州领导及相关副秘书长多次组织州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讨论。《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形成后广泛征求州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7个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园区)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已通过合法性审核、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无违反相关要求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一是构建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校车安全负总责,保障校车运营经费,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要进行追责问责。教育部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校车运营企业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二是规范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管理,严格驾驶员准入与行为规范,实行“先审后聘”制度;指派方监督照管员履责,定期开展培训;开展资格联审,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三是加强车辆安全管理,落实校车日检查、月排查、半年专业检测的“三级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公安部门严查校车违规违法行为,各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行校车运行三方实时监控,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车停放管理。四是完善行驶路线与站点建设,路线要“定线、定点、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实地勘验,并负责定期维护,按标准设置站点、设备配备、动态评估,坚持“三优先”建设原则,确保校车通行安全。五是强化学生乘车组织与教育,学生乘车实行“定人定车定点”,专人负责,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加强乘车管理,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六是规范校车应急处置,教育部门牵头,健全应对极端天气和各类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规范极端天气响应和突发情况处置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分别是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清单、驾驶员工作流程图、随车照管员工作流程图,明确教育部门、校车运营企业、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工作职责,以及校车运行各环节的具体工作任务。
《昌吉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决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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