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1 来源:昌吉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目前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年9月1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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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司法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引领、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一体推进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政府职责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政府职责2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构建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为导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数字化发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攻关】州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智慧农业、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在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活动等方面设立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引导行业专家参与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评估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辖区内的棉花和纺织服装、优质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种业、先进高分子材料、有色金属、页岩油气加工、食品加工、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围绕智慧农业、现代种业、生物制造、食品加工、棉花和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对研发积极性较高的企业,将其自主立项项目纳入州本级项目计划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鼓励丝路联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对接。

鼓励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推动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加大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纪(理)人队伍,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第十条【创新平台载体】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智慧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需求引进高能级创新平台,重点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依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准东厦门大学研究院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支持中国农科院西部农业研究中心和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打造国家级现代农业市域产教联合体。支持山东大学新疆研究院和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级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产业示范基地。

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入孵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物业费等优惠,依据孵化成效对运营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使用,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流动。

第十二条【创新主体培育】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梯度培育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在产业链创新中发挥核心作用,鼓励骨干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十三条【创新人才引育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等制度。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探索建立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遴选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生态,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农业龙头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创新人才引育2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以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酬按照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健全人才双向交流合作机制,采取顾问指导、兼职挂职、项目合作等柔性方式,促进人才交流共享。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给予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五条【区域科技创新和合作】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发挥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促进长三角、珠三角等中东部发达地区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向昌吉流动,增强新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动昌吉市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城化发展。

立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与中亚国家在能源、农业、科技等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塔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中-乌农业技术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与面向中亚的“一带一路”行动计划、科技交流活动及国际大科学计划,打造面向中亚的科技创新合作枢纽与产业技术合作示范区。

第十六条【科技金融】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金融联动机制,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量化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和资本将企业创新积分作为提供增信授信、投融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应当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联合商业银行、保险等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降低科技创新融资成本,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投融资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研项目开发、研发费用损失、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安全责任等科技保险服务,提供覆盖企业研发、生产、应用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预防、预警、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培训、预警等服务。

第十八条【科技奖励】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生态】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创新大赛等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尽职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及其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区、州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的,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允许其在今后仍可享受相关科技政策,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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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01 19:12:46 来源:昌吉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自治州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列为2025年立法项目,经相关单位认真调研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目前形成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年9月1日前反馈昌吉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94-23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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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昌吉州司法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科技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基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引领、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为重点的一体推进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政府职责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政府职责2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构建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为导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州、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数字化发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科学技术攻关】州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智慧农业、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在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活动等方面设立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引导行业专家参与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评估等关键环节全过程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辖区内的棉花和纺织服装、优质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种业、先进高分子材料、有色金属、页岩油气加工、食品加工、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需求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围绕智慧农业、现代种业、生物制造、食品加工、棉花和纺织服装等重点产业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企业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对研发积极性较高的企业,将其自主立项项目纳入州本级项目计划予以支持。

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鼓励丝路联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和同济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对接。

鼓励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模式,推动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科技资源跨区域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加大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纪(理)人队伍,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2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权项目承担者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转化收益作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设立项目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无偿实施,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第十条【创新平台载体】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围绕煤炭煤电煤化工、智慧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需求引进高能级创新平台,重点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研机构。依托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准东厦门大学研究院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支持中国农科院西部农业研究中心和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打造国家级现代农业市域产教联合体。支持山东大学新疆研究院和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级新型工业化(装备制造)产业示范基地。

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入孵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物业费等优惠,依据孵化成效对运营机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使用,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流动。

第十二条【创新主体培育】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梯度培育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在产业链创新中发挥核心作用,鼓励骨干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第十三条【创新人才引育1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等制度。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探索建立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遴选和培养机制。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发展生态,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农业龙头企业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提供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创新人才引育2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以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酬按照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健全人才双向交流合作机制,采取顾问指导、兼职挂职、项目合作等柔性方式,促进人才交流共享。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聘和人才认定,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给予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五条【区域科技创新和合作】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发挥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促进长三角、珠三角等中东部发达地区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向昌吉流动,增强新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动昌吉市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城化发展。

立足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与中亚国家在能源、农业、科技等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中-塔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中-乌农业技术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与面向中亚的“一带一路”行动计划、科技交流活动及国际大科学计划,打造面向中亚的科技创新合作枢纽与产业技术合作示范区。

第十六条【科技金融】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金融联动机制,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量化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和资本将企业创新积分作为提供增信授信、投融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应当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联合商业银行、保险等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保证保险等增信服务,降低科技创新融资成本,并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投融资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科研项目开发、研发费用损失、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安全责任等科技保险服务,提供覆盖企业研发、生产、应用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预防、预警、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培训、预警等服务。

第十八条【科技奖励】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生态】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创新大赛等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尽职免责】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及其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区、州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的,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允许其在今后仍可享受相关科技政策,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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