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2025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吉木萨尔县“9·8”道路交通事故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调查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污染点为吉木萨尔县辖区G335国道3048公里处,泄漏油水混合物约15立方米,含柴油约1-2吨,覆盖面积约500平方米。结合现场情况,确定调查区域面积约3000m2。该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经核算,共需支付清除污染及修复生态环境费用973631元、鉴定评估费50000元、污染场地环境监测费用50000元,合计1073631元。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无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因处置柴油泄漏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而支付的应急处置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修复监测费等共计1073631元。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在处理本次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突发事件中,处置及时,本次事故不涉及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完成期间功能损失或永久性功能损失,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产生的污染物受影响区域已清理,并转移处置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区域内含水油土混合物已清理完毕,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与基线处于同一浓度水平,无需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案涉事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应由生态环境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1073631元,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案涉事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应由生态环境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10736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