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的规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拟定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对《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来电或传真等方式,于2025年7月16日前反馈至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0994-2342145
传真:0994--2345263
附件:《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