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3月28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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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厂内 | 新疆农夫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1条PET塑料瓶胚生产线,主要采用“干燥-熔融、成型-冷却”的生产工艺,预计产能为5亿只/a(折合约8515t/a)PET塑料瓶胚。项目利用厂内现有闲置场地进行建设,无新增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19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万元。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运输车辆油料须采用国家合格产品,同时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注塑机熔融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0%)”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次新增员工6人,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为:VOCS:2.07t/a。项目位于“乌昌石”大气重点区域,实行倍量替代,替代量为VOCS 4.14t/a,出自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减排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