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月6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8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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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大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万吨智能干法选煤项目 | 昌吉州奇台县乔仁乡S228省道北侧 | 新疆大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新建1#煤炭烘干车间、2#煤炭烘干车间、原煤仓、产品仓、尿素间、灰渣库、办公生活用房等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安装带式光电智能干选机、回转烘干机、热风炉、除尘器、离心风机、输送机等设施设备。建设年产230万吨智能干法选煤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1500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402.5万元,占总投资的2.68%。 用地面积78079.38m2 |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储煤仓进行全密闭处理,厂区地面全部硬化,同时采取喷淋降尘等措施降低厂区无组织粉尘排放。4条生产线均配套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防爆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9.7%)处理设施,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4条生产线均配套烘干炉(采用专用生物质燃料炉,不得使用燃煤),燃烧废气经4套低氮燃烧+SNCR脱硝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45.4%)后排入高温防爆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9.7%),最终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³、200mg/m³、300mg/m³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用水水质指标后,冬储夏灌,不得外排。(因近期园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原因,该项目原则上可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该项目远期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园区规划保持一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有设备均置于全封闭储煤棚内,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定期更换产生的废弃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于物资回收企业;煤矸石暂存于其他物料储存仓,按比例配沫煤达到采购方所需煤质要求后外售;灰渣暂存于灰渣库,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用于厂区绿化区堆肥;软水制备设施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一般固废管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管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2 | 木垒天晟鸿业矿业有限公司木垒县三个泉建筑用砂矿年产15万m3砂石料建设项目 | 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40°方位直线距离约140千米大石头乡处 | 木垒天晟鸿业矿业有限公司 | 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建设1条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开采15万m3建筑用砂石料。总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98万元,占比44.5%,占地169800m2 |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搅拌设备位于密闭搅拌楼,运营期搅拌机产生的粉尘须通过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采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筒仓粉尘采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砂石料堆场须为全封闭式管理,车辆运输道路扬尘采取定期洒水降尘、限制车速等措施,廊道全封闭,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达标排放,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有关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主要为搅拌罐清洗废水、混凝土罐车、原料运输车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排放须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排放浓度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有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搅拌楼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合格混凝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沉淀池沉渣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桶外售;污泥定期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