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4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天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贮存煤炭等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新疆天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露天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磋商,该企业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934.63元(壹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叁分);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6000元(陆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一是新疆天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义务人,是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934.63元(壹仟玖佰叁拾肆元陆角叁分);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6000元(陆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三是该单位露天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损害赔偿协议生效签订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及鉴定评估专家提交损害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支付给调查单位及鉴定评估专家。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上缴国库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该单位露天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根据《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有关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该单位露天贮存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企业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新疆天盛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