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16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6日--12月18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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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石河子销售公司玛纳斯凤城加油站重启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 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加油站总占地面积约3736.46m2,新建站房1座、罩棚1座、30立方米汽油罐1座、40立方米汽油罐2座、40立方米柴油罐1座并配套业务用房(站房及洗车房)、加油机、充电桩等相关附属设施。年销售汽油3000吨,年销售柴油1000吨。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施工期施工区域设置施工围挡;洒水抑尘;施工材料、土方等覆盖防尘布、遮网;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清洗车轮及车身,车斗用苫布遮蔽。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运营期:本项目在储存、卸油及加油三个阶段中产生的汽油油气采用三级油气回收措施进行处理,项目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非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3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运营期生活用水排入污水管网,洗车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玛纳斯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运输车辆控制车速,严禁鸣笛;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午休时段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通过对汽车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减缓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厂内生活垃圾及废弃包装材料等固废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点统一处置;原加油站拆除前须制定《加油站拆除施工方案》,明确污染物泄露防治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如经贸委、规划局、自然资源局等)提交拆除加油站的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专项方案要求予以拆除,拆除旧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原有项目加油机、工艺管道、地埋油罐、储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洗拆除,清洗后的残油和罐池底泥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清理完成后的工艺管道、地埋油罐集中收集后由回收公司回收利用。运营期含油废手套、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按照一般固废处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油罐清洗产生的油罐废油泥有资质单位对其进行清理,清洗完成后,油罐废油渣和清洗废液交由有资质单位立即运走处置,不在站区内储存。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8597-2023),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