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2024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根据《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区域内的废水、废水沉淀污泥及被污染土壤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评估区域土壤所检测的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所检测的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综上所述,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评估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第二款“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0.7万元;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共计10.7万元。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第二款“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经鉴定评估、损害调查确认,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区域内的废水、废水沉淀污泥及被污染土壤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评估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该部分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