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拟审批公示(2024.11.18-11.22)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8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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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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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

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5336.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27%。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套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及油品调和装置。其中,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包括加氢精制及分馏单元、萃取精馏单元、酸性水汽提单元、干气脱硫及硫回收单元、制氢单元及配套辅助工程;油品调和装置包括一条30万吨/年汽油调和生产线、一条30万吨/年柴油调和生产线及配套辅助工程。本项目以粗苯、石脑油、重苯、脱酚油、稳定轻烃、轻质煤焦油为原料,通过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生产液化石油气、戊烷发泡剂、苯、甲苯、二甲苯、非芳烃、柴油组分、沥青、重芳烃等产品;以本项目自产的重芳烃、柴油组分及外购的MTBE、异辛烷、轻质石脑油、混合芳烃、轻质燃料油、煤基柴油为原料,调和汽柴油。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为液化石油气、戊烷发泡剂、二甲苯、沥青、苯、甲苯、非芳烃、硫氢化钠、20%氨水、硫磺、成品汽油、成品柴油。上述产品均须有产品质量标准。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一段加氢加热炉废气、二段加氢加热炉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废气、工艺导热油炉废气、制氢单元-导热油炉废气、燃气锅炉废气均采用清洁燃料+低氮燃烧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滴滤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罐区、装卸区有组织废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处理。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装卸区、罐区、装置区、循环水站逸散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装置区工艺中须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设备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装置区地沟进行定期清理;储运系统易挥发物质存储均采用内浮顶罐+氮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逸散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污水处理站各设施须密闭设置,废水均质池等各水池均加盖。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一段加氢加热炉废气、二段加氢加热炉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废气、工艺导热油炉废气、制氢单元-导热油炉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吸收氧化反应尾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罐区、装卸区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甲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设置装置区地下管道、生产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生产污水预处理、储罐区、循环水池、事故水池、污泥储存池、危废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须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管理。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两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一次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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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拟审批公示(2024.11.18-11.22)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发布日期: 2024-11-18 16:52:50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8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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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

劣质苯类物综合利用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新疆龙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5336.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27%。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套20万吨/年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及油品调和装置。其中,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包括加氢精制及分馏单元、萃取精馏单元、酸性水汽提单元、干气脱硫及硫回收单元、制氢单元及配套辅助工程;油品调和装置包括一条30万吨/年汽油调和生产线、一条30万吨/年柴油调和生产线及配套辅助工程。本项目以粗苯、石脑油、重苯、脱酚油、稳定轻烃、轻质煤焦油为原料,通过劣质苯类物加氢联合装置生产液化石油气、戊烷发泡剂、苯、甲苯、二甲苯、非芳烃、柴油组分、沥青、重芳烃等产品;以本项目自产的重芳烃、柴油组分及外购的MTBE、异辛烷、轻质石脑油、混合芳烃、轻质燃料油、煤基柴油为原料,调和汽柴油。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为液化石油气、戊烷发泡剂、二甲苯、沥青、苯、甲苯、非芳烃、硫氢化钠、20%氨水、硫磺、成品汽油、成品柴油。上述产品均须有产品质量标准。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一段加氢加热炉废气、二段加氢加热炉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废气、工艺导热油炉废气、制氢单元-导热油炉废气、燃气锅炉废气均采用清洁燃料+低氮燃烧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生物滴滤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罐区、装卸区有组织废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处理。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装卸区、罐区、装置区、循环水站逸散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装置区工艺中须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设备等,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装置区地沟进行定期清理;储运系统易挥发物质存储均采用内浮顶罐+氮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新建厂内污水处理站逸散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污水处理站各设施须密闭设置,废水均质池等各水池均加盖。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一段加氢加热炉废气、二段加氢加热炉废气、分馏塔进料加热炉废气、工艺导热油炉废气、制氢单元-导热油炉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吸收氧化反应尾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罐区、装卸区废气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燃气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厂界甲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限值,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设置装置区地下管道、生产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生产污水预处理、储罐区、循环水池、事故水池、污泥储存池、危废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须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管理。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通过两次网上公示、两次刊登报纸公式、一次张贴告示等方式收集当地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