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呼图壁县陈彦仓)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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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呼图壁县陈彦仓)
年份 | 2024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区域坑长11米、宽6米,深度约1米,面积约66平方米,坑池中被倾倒的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主要为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倾倒至土坑内的危险废物共计49.5吨,本次共清理危险废物(含污染土壤)共计174.22吨。其中,25.96吨危险废物委托新疆新能源(集团)准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处置,4.26吨危险废物委托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144吨危险废物委托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附件5),污染区域已经清理完毕。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可以终止索赔程序”规定的“(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新疆新能源(集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HC24064),本项目场地侧壁采样4个、对照点2个,共6个样中7种重金属及无机物、27种挥发性有机物、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因此,调查区域土壤损害价值Vr为0元。未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内的含油泥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调查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综上所述,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协议。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内的含油泥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调查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综上所述,新疆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陈彦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调查区域内的含油泥土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调查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清理修复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经集体研究,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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