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3 |
案件名称 | 新疆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排放粉尘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为“污染物排放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根据环境损害调查及污染识别分析,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的露天堆放电石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存碳酸钙末、电石渣的储棚未全密闭其多处破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明确“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时,应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不可恢复、或只能部分恢复、或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选择适宜的其他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电石渣及堆存碳酸钙末、电石渣的储存库棚壁破损,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采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即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价值量化。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 总纲》(GB/T39791.1-2020)明确“当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不再计算期间损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核定本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41.5元。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露天堆电石渣及储存库破损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污染物外排大气环境,未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10000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露天堆电石渣及储棚破损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采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即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价值量化。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对露天堆存的电石渣进行清运,对破损储棚进行修补,对厂区运输道路进行硬化进一步防治防尘污染,实际产生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本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41.5元,已缴纳至国库账户。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电石渣及堆存碳酸钙末、电石渣的储存库棚壁破损,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诉讼裁判文书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