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4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2022年3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更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改革创新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州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及应诉能力,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履行生效行政审判法律文书。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研判,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相对稳定。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探索行政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建立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提升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能力和水平,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类案强制检索,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三、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州、县市人民法院每年形成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交流行政机关应诉、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司法建议反馈等情况,推进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的法律适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适时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庭审观摩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常态化,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法人员旁听、法官庭后讲评的“三合一”交流培训模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协调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向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五、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司法行政指导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有效整合各领域调解资源,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联动力量,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促进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复议调解制度,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

州、县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政府决策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漏洞,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的重大行政执法风险、社会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不及时回复的行为,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回访,必要时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拒不回复的,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抄送同级纪委监委。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不予反馈的,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司法建议及其相关情况说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七、强化行政审判工作监督

全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强化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督和支持。围绕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实施、规范执法行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开展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应诉以及履行生效裁判等情况的监督力度。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

八、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宣传力度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大执法、司法公开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发挥宣传、警示和引导作用。各级普法机构及宣传文化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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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2-03-14 17:19:14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2022年3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更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决定。

一、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改革创新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州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及应诉能力,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履行生效行政审判法律文书。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质效

州、县市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研判,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相对稳定。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探索行政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建立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提升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能力和水平,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类案强制检索,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三、推动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增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和矛盾纠纷化解。州、县市人民法院每年形成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通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交流行政机关应诉、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司法建议反馈等情况,推进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的法律适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适时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庭审观摩活动,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常态化,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法人员旁听、法官庭后讲评的“三合一”交流培训模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及司法建议落实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旧城改造等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协调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向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五、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司法行政指导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要有效整合各领域调解资源,形成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联动力量,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促进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复议调解制度,合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

州、县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政府决策及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漏洞,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的重大行政执法风险、社会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不及时回复的行为,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提醒、回访,必要时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拒不回复的,将此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抄送同级纪委监委。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不予反馈的,州、县市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司法建议及其相关情况说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七、强化行政审判工作监督

全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强化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监督和支持。围绕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实施、规范执法行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面开展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应诉以及履行生效裁判等情况的监督力度。全州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及执行工作。

八、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宣传力度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大执法、司法公开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发挥宣传、警示和引导作用。各级普法机构及宣传文化部门、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